全部動態
29
2007.03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判字第00513號
專利申請案主要創作標的構成已為引證證據所揭露,自屬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29
2007.03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判字第00512號
1.專利申請案若未揭示其技術細節,實難瞭解其技術內容有何突出或顯然之進步效果。
2.專利說明書應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29
2007.03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判字第00510號
於專利侵權告訴案件中,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舉發案證據顯示該專利案產品於申請前已有公開銷售之事實,且被告提起舉發案前之專利訴訟案中雙方均未爭執,足以構成專利舉發撤銷成立。
29
2007.03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裁字第00641號
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27
2007.03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裁字第00621號
對於法院裁定聲請再審,需具體指明合於法定再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