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動態
07
2006.09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1465號
訴願決定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行政法院仍應依法為實體調查判斷。
06
2006.09
重要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03179號
商標圖樣中有聲明不專用之部分者,在與其他商標間判斷近似時,仍應就包括聲明不專用之部分為整體比對,惟其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並非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所以在比對時,自然會施以較少的注意,故列為次要部分。
18
2006.08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1317號
商標專用權人為法人,經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但於清算程序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其專用權視為存續
18
2006.08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1320號
「蛇窯」為所指定使用之服務之說明文字,不得申請註冊
11
2006.08
重要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1285號
專利爭議案件鑑定機構應依行政訴訟請求鑑定事項加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