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中心

You deserve to have all the best profession

商標問題

  • 為何需要重視商標?

    一個好的品牌名稱是實施商標戰略的基礎,品牌命名的成功與否甚至直接關係著企業產品能否迅速在市場上立足,然而再好的品牌名稱若無法取得商標註冊,將導致品牌形象維護困難、遇惡意攀附或仿冒時沒有直接有效的權利基礎進行主張…等情形;且基於商標屬地及分類制度的規定,若事業單位於品牌創立初期未盡早進行詳盡的商標布局,將導致法律爭議衍生,徒增高昂經營成本。故本所以為,就商標基礎的制度概念進行初步的了解,為一個成功的品牌建立的前置步驟。

     

  • 商標是什麼?

    商標的形成,是經營主體在市場上為了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使用特定的識別標誌,用以方便消費者辨別,並作為重複選購相同商品或服務的依據。簡而言之,商標即為消費者辨識商品/服務來源的主要根據,誠如企業的另一個名字,小至關係一個營業主體的利益,大至攸關一個企業的存亡,可見商標之於企業的重要性不可小覷。依現行多數國家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列舉相關商標註冊案例如下:

    一、常見型態之商標範例

    (1).文字商標—香奈兒、

    (2).圖形商標—

    (3).記號商標—

    (4).顏色商標—

    (5).立體商標—

    二、特殊型態之商標範例

    (1).全像圖商標—信用卡上雷射標籤

    (2).聲音商標—你累了嗎?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HOLA(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3).動態商標—FACEBOOK的動態讚

    (4).氣味商標—櫻桃氣味的機油、梔子花氣味的縫紉繡線、苦澀啤酒花味的標靶

    (5).觸覺商標—天鵝絨表面的瓶子

  • 註冊商標的目的為何?

    因各國商標法皆有規定,若未經授權而使用與他人相同或是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混淆之風險,依法使用單位必須負擔其民刑事責任。故商標註冊之實益除了積極排除他人攀附仿效、維護品牌形象外,尚有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概念意涵,可有效降低法律爭議風險。綜上,商標申請註冊的目的在於:

    一、品牌經營、企業形象建立、無形資產:

    一個成功的商標帶來的符號價值往往遠勝於商品的功能,舉例而言,試想若貨架上的NIKE球鞋少了【】;iPhone手機少了【】,在消費者無法第一時間區別品牌廠商的情形下,願意花費多少金額購買?

    二、商標專用、排他權:

    各國商標法皆有相關規定,若未經授權而使用與他人相同或是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混淆之風險,依法使用單位必須負擔其民刑事責任。故若有取得商標權,當有他人以相同或類似的標誌,使用於相同或類似的指定商品/服務上,則可對他方的侵權行為進行主張。註冊商標可以用來阻止他方攀附、仿冒,並妥善保障商標權人之市場銷售量及獲利。

    三、降低法律爭議風險:

    可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侵害他人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使用自身已取得註冊之商標,衍生商標侵權爭議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 商標的制度規範-商標「屬地」制度為何?
    於各不同國家地區經營生產、銷售或提供各相關服務時,需於各國取得商標註冊,始取得法律上之權利保障。舉例而言,申請日本商標保護範圍為日本;申請美國商標保護範圍為美國,惟需特別注意部分區域如香港、澳門,雖然該地區已回歸中國所有,但其商標制度目前仍延續舊有殖民地法制,故仍須分別提出申請以取得註冊。基於商標屬地主義,多有廠商於品牌創立初期僅就其行銷推廣中的國家地區取得商標註冊,然待日後規模漸漲、擬行銷其他國家地區時,發現其品牌名稱已遭他方搶先註冊,影響品牌推廣。
  • 商標的制度規範-商標「分類」制度為何?

    國際間所共同採用的商標分類之國際性協定—尼斯協定,將所有商品或服務劃分為45個類別,為避免商標一旦由特定人取得專用權,使其他不特定之任何產業皆不得使用該商標,造成權利過度擴張,違背市場公平競爭之原則,是藉由分類制度,將商品或服務劃分,企業依其所經營的項目各個類別申請註冊,依法取得專用權,使商標註冊趨於合理。

    各國商標法規皆有明定相關規定:「商標專用權以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即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外之不同類別,他人仍可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並合法取得註冊。也因為商標的分類制度,導致因為註冊的類別不同,產生了相同商標為不同公司所有的情況,例如:

    一、「小林」髮廊、「小林」眼鏡、「小林」煎餅;

    二、「大同」電器、「大同」磁器、「大同」醬油;

    三、「鱷魚」蚊香、「鱷魚」服飾…等,皆為品牌名稱相同,惟因指定之商品/服務類別有相當差距,故得分別取得商標註冊並在市場上並存之實際案例。

  • 構思出來的品牌名稱及圖示能否註冊為商標?—商標註冊要件及命名注意事項

    因商標並非提出申請即核准,尚須符合商標註冊的法定要件,故在品牌名稱構思並進行商標申請之前,需進行預先評估及事前檢索,以確保該品牌名稱無法律上所規定不得註冊為商標的情形,應注意以下事項:

    • 商標之命名應具有識別性
    • 避免直接描述商品之形狀、品質、用途、原料、產地等
    • 避免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構成
    • 避免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 建議尋求專業的代理人,預先檢索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前案,可有效避免與他人權利衝突,導致案件受阻及其他隱性的爭議風險如侵害他人商標權而徒增訴累甚或需負民刑事責任。
  • 何謂商標識別性?

    能讓消費者認為是個商標品牌,即為商標識別性,係指足以使該商品/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並得藉以與他方提供之商品/服務相區別。另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原先不具備識別性之說明性文字或標語,若經過申請人不斷長期使用,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關聯性,具備有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仍可能獲准商標註冊。

  • 該如何命名比較容易獲准商標註冊?商標識別性有強弱之分嗎?

    建議以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的獨創性商標命名,因其識別性強,且牴觸他人註冊在先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故相較容易獲准註冊。而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另後天識別性商標之識別性強度最低,茲分述並舉例如下:

    • 獨創性商標(※識別性最強):指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例:

    (1).「PANASONIC」、「SONY」指定使用於電視、收錄音機等商品。

    (2).「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3).「震旦」使用於電信加值網路之傳輸服務。

    (4).「捷安特」指定使用於腳踏車商品。

    (5).「義美」指定使用於糖果餅乾、冰品、果汁等商品。

    (6).」指定使用於汽車、客車商品。

    • 任意性商標:指商標圖樣由現有之辭彙或事物所構成,惟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關者。

    例:

    (1).「蘋果APPLE」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

    (2).「白馬」指定使用於磁磚、地磚等商品。

    (3).「大同」指定使用於電視、電鍋等商品。

    (4).「統一」指定使用於食品、飲料商品。

    (5).」指定使用於各種床單、床罩、洗衣劑床墊等商品。

    • 暗示性商標:商標圖樣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特性、功能或目的等,但非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

    例:

    (1).「快譯通」指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2).「一匙靈」指定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3).「SNOW WHITE」指定使用於乳霜、乳液、洗面乳等商品。

    (4).」指定使用於椅子、搖椅、涼椅、課桌椅等商品。

    • 後天識別性商標(※識別性最弱):指原先不具備識別性之說明性文字或標語,若經過申請人不斷長期使用,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關聯性,具備有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仍可能獲准商標註冊(後天識別性),然因主張後天識別性須有大量媒體及雜誌等廣告資料證據,將衍生高額廣告宣傳及其他成本,故通常較不建議以此方式命名。

    例︰

    (1).『多喝水』指定使用於礦泉水商品。 (味丹公司)

    (2).『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指定使用於行動電話等電子商品。(NOKIA公司)

    (3).『大家說英語』指定使用於書籍商品。(基督教救世傳播協會)

  • 識別性案例說明—「頂級」、「Best」…等標榜性詞彙具商標識別性嗎?

    「頂級」、「Best」,有最高級、最佳的之意涵,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各商品/服務,予消費者之認知及文義觀念,僅為標榜其商品/服務是最高級或最佳的,屬於指定商品/服務之品質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廠商企業對於其商品/服務的自我標榜,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故不具備商標識別性而不得註冊;且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亦有使用此等標識來說明商品或服務之需要,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故商標法禁止以單純標榜品質之詞彙申請註冊,品牌命名時需避免以標榜性的文字作為名稱。

    承上所述,除頂級、best(最佳的)以外,其他諸如:極品、特優、良品、正宗、deluxe(高級的)、best(最佳的)、fresh(新鮮的)…等用語,皆屬於無識別性標識。

  • 識別性案例說明—吉祥語具商標識別性嗎?

    習見的百年好合、早生貴子、事事如意、大吉大利、招財進寶等祝賀語與吉祥語,或好人卡、台客、夯、火紅、樂活(LOHAS)、KUSO、ORZ等流行用語,依消費者的認知,或為通常祝福、祈福用語,或為流行新概念,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不具有識別性。

  • 誤認誤信及識別性案例說明—「巴黎PARIS」、「熊本」…等地名或產地名稱具商標識別性嗎?

    因商標法禁止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產地之虞者申請註冊,以「巴黎PARIS」、「熊本」…等地名或產地名稱作為商標容易導致官消費者誤認商品/服務的來源產地為法國巴黎、日本熊本縣…等,且即便商品或服務的產地來源若確為該地,則仍屬於表彰其商品/服務的產地說明,其不具商標識別性,不得註冊。舉例而言,若非日本東京產製之珍珠,以「東京珍珠」作為品牌商標申請註冊,則屬產地之誤認誤信,不得註冊;且若商品(珍珠)的產地來源若確為日本東京,則「東京珍珠」仍為商品之產地說明,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故不具備商標識別性而不得註冊,不具商標識別性,不得註冊。

  • 少數英文字母組合是否適合作為商標?

    一般兩、三個英文字母組合成的商標,基於英文總計僅26個字母,其重複性與雷同性的機率很高,因此,倘以一般標準體的方式組成商標態樣,經常會發生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狀況。尤其,英文字母外觀上有許多雷同之處,諸如「E、F」、「O、Q」、「P、R」、「C、G」、「I、L」、「M、N」、「V、W」等等,此種商標若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事後爭議不斷應可預見。因此,在國際間部份國家對此標準字體的少數字母組成式商標,不准納入核准之列,除非該商標已廣泛使用,在市場上已具標示作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者,方准其註冊。職是,少數字母組成式商標,如以顏色組合或經設計變化,能跳脫一般常見標準字體者,如  ,商標的顯著特徵即能彰顯。

    惟因少數英文字母組合之商標在實務上多屬弱勢商標之一種,倘名稱無法取得商標註冊,將造成品牌行銷上專用權無法保障的窘境。在國際間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審查尺度未臻統一之際,此類型名稱要取得各國註冊,有較高的困難度;如美國、加拿大、澳洲、歐盟等國,因審查較為寬鬆,許多不具顯著特徵的商標,不限以上兩種態樣,只要不與註冊前案衝突,大多可獲准註冊。但於部分國家,如東亞各國 (香港例外,因仍採襲英國法制) 、歐洲單一國家等,對此等商標可能拒絕申請。因此,若擬做為一個國際性的品質,在命名上應特別留意。

  • 數字能否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數字通常在商業上被廠商做為型號的代碼或表示產品有關的表徵,譬如50、150、250…等,在機車商品上係為排汽量的大小,在飲料商品上又為容量的多寡,自不適宜做為商標據以申請註冊;設若以之為其他商品如:「筆」的商標,因未有商品直接的表彰,以之為商標當無不可;再如「CLS 63」、「CLS65」使用於汽車商品,雖「63」表示6300CC,但因係以間接影射表彰,通常商標主管機關仍會准其註冊。總之,倘數字型態的商標,非為表示商品或服務的有關說明或通用名稱,未嘗不能做為商標,甚而據以申請註冊。

    惟數字商標在實務上多屬弱勢商標之一種,倘名稱無法取得商標註冊,將造成品牌行銷上專用權無法保障的窘境。在國際間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審查尺度未臻統一之際,此類型名稱要取得各國註冊,有較高的困難度;如美國、加拿大、澳洲、歐盟等國,因審查較為寬鬆,許多不具顯著特徵的商標,不限以上兩種態樣,只要不與註冊前案衝突,大多可獲准註冊。但於部分國家,如東亞各國 (香港例外,因仍採襲英國法制) 、歐洲單一國家等,對此等商標可能拒絕申請。因此,若擬做為一個國際性的品質,在命名上應特別留意。

  • 商標分類制度的規範目的為何?

    各國商標法規皆有明定相關規定:「商標專用權以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國際間所共同採用的商標分類之國際性協定—尼斯協定,將所有商品或服務劃分為45個類別,為避免商標一旦由特定人取得專用權,使其他不特定之任何產業皆不得使用該商標,造成權利過度擴張,違背市場公平競爭之原則,是藉由分類制度,將商品或服務劃分,企業依其所經營的項目各個類別申請註冊,依法取得專用權,使商標註冊趨於合理。

  • 欲標示品牌銷售之商品應指定哪一商品類別取得商標註冊?—跨類別複合性商品需有跨類爭取概念

    由於商標國際尼斯分類僅就常見之商品/服務名稱內容進行規範劃分,然實際上各廠商推出的商品往往不僅限於單一商品名稱之分類範疇,除了商品本質之商品名稱以外,針對類似或關聯性之相關商品範圍亦有逐一指定取得商標權之必要性,其用意在於取得完整權利並杜絕爭議疑慮,故於案件爭取時,務必要有跨類爭取概念,舉例如下:

    例︰

    • 商品,其本質為營養素,完整商標權除註冊第05類「營養補充品」外,就容易被他人合法仿襲之相關第29類「乳製品」、第30類「穀粉」仍有必要取得註冊
    • 商品,其本質為營養果凍飲,完整商標權除註冊第05類「營養補充品」外,就容易被他人合法仿襲之相關第29類「果凍」、第32類「運動飲料」仍有必要取得註冊
    • 商品,其本質依據新國際標準,註冊範圍應為第9類「電子穿戴裝置、智能手錶」,就容易被他人合法仿襲之相關第09類「電腦硬體、電腦軟體」、第10類「醫療器材」、第14類「手錶」仍有必要取得註冊
  • 已經取得第25類「衣服」商品的商標權,還需要申請第35類「衣服零售批發」服務嗎?

    所謂「衣服零售批發」服務,是以零售店形式將服飾商品匯集在該實體店鋪,以方便消費者來瀏覽並選購之服務。其所要保護的對象,係申請人於伴隨服飾銷售時經其勞務安排規劃所提供的整體性服務(例如:舒適的購物環境、商品精細的陳列、商品的試用、選購的諮詢等各種整體性服務),與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用以指示該商品來源及商品品質之性質不同。

    舉例而言A零售批發品牌可能於其銷售通路上銷售A(自有品牌)、B、C(其他品牌)服裝,故若取得第25類「衣服」商品的商標權,雖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衣服零售批發」服務註冊,惟其商標權所專屬僅為「衣服」商品,在法律效力上,「衣服零售批發」服務及「衣服」商品尚有一定差距,於法律爭議發生時仍有個案裁決空間,故若未來有經營專賣店而將商標使用於提供服飾零售服務之意圖,仍應於第35類服務提出申請註冊,以獲得周全的權利保護。

  • 商標取得註冊後有無須注意事項?

    商標並非核准註冊、取得商標註冊證書後即可高枕無憂,商標權仍可能因其長時間未使用或其使用之方式牴觸商標法之規定,而遭申請或主管機關依照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該註冊之商標。目前實務上最常發生商標因為連續三年未使用或其所使用之商標態樣與其所註冊之商標態樣間,因欠缺商標之同一性,而遭官方認定其使用方式牴觸其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依其職權廢止之, 由於商標強調能依照其識別性功能,指示出商品服務之來源,若其商標性別性功能喪失,或指示出錯誤商品服務之來源,導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之可能,則該商標專用權利即有撤銷之風險,以下彙整商標使用相關問題說明(請參Q18~Q21)。

  • 使用註冊商標時要標註®或TM嗎?

    ®符號是Registered「註冊」的簡稱,為國際上通用的註冊商標標誌,使用上通常標示於商標的右上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或競爭同業,該商標已獲准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對其行使排他權利,惟需特別注意®只能標示於取得註冊之商標,若未註冊標卻標示®符號,則可能面臨標示不實之問題。

    TM則是Trademark「商標」的簡稱,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無論商標是否取得註冊皆可標示TM,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標識已被作為商標使用,而非一般商品名稱或描述性用語,使用上相較中性,標示上較不會有問題;惟需特別注意並非標示上TM即代表不會侵害到他人商標權,無論如何標示,若有商標使用需求皆需以提出申請並取得註冊始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 註冊商標為墨色,實際使用商標時,可以採用其他顏色嗎?

    使用註冊商標應依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變更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是否具同一性,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個案判斷。原則上,註冊商標為墨色,實際使用其他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如果只是形式上略有不同,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但是,註冊商標為墨色除外的顏色(實務上稱為彩色圖樣),且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則實際使用墨色或其他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如果已實質改變其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就不具同一性,不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舉例說明如下︰

    • 註冊商標圖樣為墨色(黑白)如:,而實際使用圖樣就「圖樣整體」進行色彩變動(彩色)如:,因實質上並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實務上主管機關多認為其有使用註冊商標。
    • 註冊商標圖樣為彩色如:,而實際使用圖樣為黑白:,因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則實際使用墨色或其他顏色,已實質改變其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故不具同一性,不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 商標註冊後,實際使用時得增加或減少部分商標圖式嗎?

    依照現實務見解,獲准註冊的商標若是中文與外文的聯合式,該中文與外文應一併使用,如果分別在不同物件上使用註冊商標的一部分,不認為是聯合式商標的使用。例如:註冊中、外文聯合式商標,在產品的包裝盒單獨使用中文,在產品的玻璃罐單獨使用外文,因為是各自在不同物件上使用註冊商標的一部分,不認為是原註冊聯合式商標的使用,舉例說明如:註冊商標圖樣為中、英文及圖形的聯合式如:,而實際使用時僅使用部分如:,依現行各國實務標準,二者不具備同一性,將不認為有正確使用註冊商標。

  • 商標註冊後,實際使用時得變更文字的字體或排列方式嗎?

    依照現行實務見解,單純變動中文字體單純文字之排序與英文大小寫變動,並不影響其商標識別性,視為有符合使用商標規範,相關案例參查下方說明,但各國商標審查標準不一致,因使用語言不同,上述規則於海外國家/地區,將有不同見解,舉例說明如下︰

      • 於華語系國家地區,僅變更商標文字的書寫排列方式,如註冊商標圖樣為中文橫書:,而實際使用圖樣為中文直書:,因不影響消費大眾辨識,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然對於非華語系的國家地區(如英美語系),因語言熟悉程度的問題,則很有可能將中文橫書及直書辨識為兩個不同的商標而衍生爭議。
      • 若僅變更商標文字的書寫字體,如註冊商標圖樣為:,而實際使用時因排版或印刷…等需求而變為粗體如:,因並不影響其商標識別性,視為有符合使用商標規範。
    • 於華語系國家地區,原註冊商標為外文字母大寫如:,而實際使用為小寫:,因不影響消費大眾辨識,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然對於英美語系國家地區而言,因語言熟悉程度不同,全英文大寫組成可能於當地有其他涵義或為其他詞彙的縮寫,即有可能將二者辨識為兩個不同的商標而衍生爭議。
  • 商標爭議相關問題
    現今商業社會已普遍具備商標註冊概念,相對核准註冊案多,發生雷同的紛爭也多,先登記者先佔得有利地位,無庸贅述;舉凡商標的爭議,除惡意仿冒外,皆因申請註冊先後之差而生。舉凡國際各大知名企業,對於商標權維護無不投入大量心力,對於全球商標佈局更是刻不容緩進行。對於企業而言既可免去冗長的訴訟程序,亦可防止因無意而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疑慮。在「註冊主義」制度下,商標搶註情事難以滅絕,因商標爭議的成本遠高於新申請,故防患未然的因應措施就是及早進行完整的評估布局並申請註冊,以下彙整商標爭議相關問題說明(請參Q23~Q24)。
  • 國外品牌未在台灣取得商標註冊,國外品牌的台灣代理商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商標註

    因商標法明定商標不得註冊事由包括廠商意圖仿襲他人創用的商標而搶先申請註冊等情形,且設有商標異議及評定制度,給予第三人或商標所有人對於註冊的商標,在一定期間內主張撤銷註冊的商標,故國內代理商如果想申請註冊外國廠商先使用的商標,用來指示所販售之相關產品,因為業務往來而知道該商標的存在,若未經國外品牌廠商同意就進行申請註冊,將可能構成前述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事由,緃使順利取得註冊,亦可能因商標所有人的異議或評定而遭撤銷註冊,除非申請前已依法取得先使用人同意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才可以避免違反商標法之規定。

  • 我創立的品牌在其他國家區域被他方搶先註冊,該如何處理?

    因各國現行商標制度多採註冊主義及屬地原則,故他方可能以相同商標指定於相同產業領域類別,並於商標權人未申請註冊的其他國家區域取得商標權,故若於其他國家區域遭他方搶註,將導致他方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若日後擬以該品牌名稱進駐該國家區域市場,則有可能被控商標侵權而負民事及(或)刑事責任。

    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避免企業或廠商剽竊他人創用的商標而搶先申請註冊,商標法明定為不得註冊的事由,例如申請人因為業務往來、契約等關係知道他人先使用的商標,如果沒經過他人同意就拿來申請註冊,即有撤銷商標註冊的適用,故遇到商標搶註問題時,可以檢具相關理由及具體事證,依據異議或評定程序對該商標提起撤銷註冊,以確保商標所有人等權益。

    因商標爭議案件案件相對複雜,涉及商標實際使用情形、使用證據認定、雙方有無業務關係…等,且依據各爭議案件狀態不同會有不同的法律程序,故倘若不幸遇到品牌遭他方搶註的情形,建議可聯繫專業的智財代理人進行完整的評估及後續權利規劃。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透過行動條碼加入LINE

開啟LINE應用程式,接著至「其他」頁籤
中的「加入好友」選單掃描行動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