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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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制度介紹

世界各國現行之商標註冊制度,以註冊主義為主,少數地區施行使用主義,並同各國司法獨立概念,各國註冊由該國專責機關自行獨立管轄。

商標分類制度

商標須註冊後才取得法律上之權利。同時,於各不同國家經營生產、銷售或提供各相關服務時,需於各國取得商標註冊,於該國境內使用商標時,並取得法律上之權利保障。

商標除了有前述制度外,另有分類制度,商標分類制度係採國際間所共同採用的商標分類之國際性協定 -「尼斯協定」,其目的為使得商標註冊趨於合理,否則商標一旦取得註冊,所有產業他人都不得使用,如此權益過大,顯不符合市場的公平競爭。簡言之,為避免商標一旦由特定人取得專用權,使其他不特定之任何產業皆不得使用該商標,造成權利過度擴張,違背市場公平競爭之原則,是藉由分類制度,將商品或服務做45類之劃分,企業依其所經營的項目各個類別申請註冊,依法取得專用權,使商標註冊趨於合理。

進一步言之,商標註冊之目的,係對所申請之圖樣及指定類別之商品服務,尋求法律上專用權保護。各國商標法規皆有明定相關規定:「商標專用權以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即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外之不同類別,他人仍可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並合法取得註冊。也因為商標的分類制,導致因為註冊的類別不同,產生了相同商標為不同公司所有的情況,諸如:

【小林】髮廊  【小林】眼鏡  【小林】煎餅
【大同】電器  【大同】磁器  【大同】醬油
【鱷魚】蚊香  【鱷魚】殺蟲劑  【鱷魚】服飾

Treaty of Nice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中國大陸制度

針對中國大陸部分,因兩岸經貿、文化、資訊往來密切頻繁,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往往在創用、發明或創作之時,未及時就大陸部分之權利為妥善之規劃,造成市場競爭力及權益受損。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之審查品質現狀,相對於世界各國仍屬發展中之階段;同時當地行政、司法機關保護主義亦為各國企業所詬病,往往商標爭議發生時遭受阻礙而難以伸展於大陸市場,商標權益堪慮,即便透過行政、司法程式尋求救濟,也未必能補救或實現真正的權益或實質正義。

因此,企業於中國大陸經營之前,應就智慧財產權部分為妥善之規劃佈局與維權管制,避免誤為侵犯他人權利,或遭有心人士惡意搶註、商標地痞或商譽攀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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