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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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制度簡述

商標須註冊後才取得法律上之權利。同時,於各不同國家經營生產、銷售或提供各相關服務時,需於各國取得商標註冊,於該國境內使用商標時,並取得法律上之權利保障。
商標除了有前述制度外,另有分類制度,商標分類制度係採國際間所共同採用的商標分類之國際協定 -「尼斯協定」,其目的為使得商標註冊趨於合理,否則商標一旦取得註冊,所有產業他人都不得使用,如此權益過大,顯不符合市場的公平競爭。簡言之,為避免商標一旦由特定人取得專用權,使其他不特定之任何產業皆不得使用該商標,造成權利過度擴張,違背市場公平競爭之原則,是藉由分類制度,將商品及服務做45類劃分,企業依其所經營的項目各個類別申請註冊,依法取得專用權,使商標註冊趨於合理。進一步言之,商標註冊之目的,係對所申請之圖樣及指定類別之商品服務,尋求法律上專用權保護。各國商標法規皆有明定相關規定:「商標專用權以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即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外之不同類別,他人仍可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並合法取得註冊。也因為商標的分類制,導致因為註冊的類別不同,產生了相同商標為不同公司所有的情況,諸如:

【小林】髮廊  【小林】眼鏡  【小林】煎餅
【大同】電器  【大同】磁器  【大同】醬油
【鱷魚】蚊香  【鱷魚】殺蟲劑 【鱷魚】服飾

再如,

【電動車、機車】(第12類) ;【齒輪油】(第04類);【電動車輛用蓄電池、電動車用充電站裝置】(第09類) ------- 可能由3家不同公司同時擁有「相同」的商標權;

【太陽眼鏡】(第09類) ;【項鍊】(第14類);【皮包】(第18類);【服飾】(第25類) ------- 可能由4家不同公司同時擁有「相同」的商標權;

【化妝品、護膚保養品、面膜】(第03類);【化妝包】(第18類) ;【化妝鏡】(第21類);【醫學美容】(第44類) ------- 可能由4家不同公司同時擁有「相同」的商標權;

【指甲油、美甲貼】(第03類) ;【指甲烘乾器、美甲彩繪機】(第08類);【美甲光療燈】(第11類) ;【指甲彩繪用筆】(第21類);【美甲服務】(第44類) ------- 可能由5家不同公司同時擁有「相同」的商標權;

【炸薯條、炸雞塊】(第29類);【漢堡、披薩】(第30類);【啤酒、果汁、礦泉水、汽水】(第32類) ;【速食店、漢堡店】(第43類) ------- 可能由4家不同公司同時擁有「相同」的商標權;

【嬰兒車】(第12類);【嬰兒揹袋】(第18類) ;【嬰兒提籃】(第20類) ------- 可能由3家不同公司同時擁有「相同」的商標權;

 

市場上的商品細項有數萬甚至數十萬種以上,商標的分類編制考量,實務上已儘可能顧及所有產業商品及服務的關聯性,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係於1957615日根據尼斯外交會議達成的一項協定所制定,並在1967年於斯德哥爾摩、1977年於日內瓦等處兩次修訂,1979年完成修訂。尼斯協定的每一會員國有義務在商標註冊中使用尼斯分類為主要分類或是輔助分類,且必須在有關商標註冊的官方文件與出版品中標明申請註冊的商標所屬商品或服務的國際分類類別。尼斯分類的使用,不僅對尼斯協定會員國在其國內註冊中是強制的,對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依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協定議定書辦理的國際註冊,及對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荷比盧商標局、內部市場協調局(商標與新式樣)辦理的商標註冊,皆是強制性的。目前我國所適用的版本為第12版,並於202471日生效。

 

徵諸以上簡述的商標分類制度,不難理解因分類制度,就此衍生品牌相同,但類別或商品不同復為不同申請人各自擁有所生的爭議事件;此情況可能是巧合,也可能是惡意剽竊,但此抄襲方式,一旦申請獲准,即便經過被異議或撤銷程序,最終若確定撤銷不成立,即為合法的搭乘便車。品牌建立不易,自申請起始就該詳加審酌,及早佈局以保權益完整,否則待發生爭端後再提起爭訟,冗長的爭訟時程及耗費,皆非企業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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