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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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庭的組成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是依據案件的性質以及審級的不同分別由法官1人、3人或5人組成“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來行使審判權,一般稱此獨任制與合議制法院為“狹義的法院”,指的就是真正在執行審判權的法官。有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審判機關的組成,表列如下:
 



一、法院的意義

法庭是進行審判的場所。訴訟是由雙方當事人以及法院所構成的三面關係,法院為了審判的進行,必須集合雙方當事人以及與訴訟有關係的人一起進行各項訴訟行為,通常進行這些訴訟行為的場所就在法院內特別設置的法庭裡。

 

二、陪您一同進行訴訟的人員

訴訟的進行除了雙方當事人之外,還需要有許多不同的人員參與,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執行不同的職務。

主要參與法庭活動陪您一同進行訴訟的人員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書記官、通譯、司法警察、庭務員等等。以下略就「陪您一同進行訴訟的人員」加以說明︰

(一)法官:

在法庭上從事指揮訴訟進行及審判工作的人員。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為此憲法並給予法官終身職的保障,以確保法官能依法獨立為公正的裁判。而在法庭上法官依法應穿著鑲藍邊的黑色法袍。

(二)檢察官:

為代表國家實施偵查、追訴犯罪的人,若依偵查結果,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即應依法提起公訴,並應於法庭上代表國家擔任原告角色,與被告〈或被告的辯護律師〉進行交互詰問的法庭活動。而在法庭上檢察官依法應穿著鑲紫邊的黑色法袍。

(三)律師:

為具有特定資格,受當事人委託,在訴訟中為當事人權益進行辯護或為民事訴訟代理行為的人。而在法庭上律師依法應穿著鑲白邊的黑色法袍。

(四)公設辯護人:

對於必須進行強制辯護的刑事案件或其他審判長認為被告有選任辯護人必要的案件,如果被告沒有自行選任辯護人時,由審判長指定為被告辯護的人。而在法庭上公設辯護人依法應穿著鑲綠邊的黑色法袍。

(五)公設輔佐人:

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隨時選任少年的輔佐人。少年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沒有選任輔佐人,少年法院應該指定適當的人來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亦同。公設輔佐人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相關規定。

(六)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

辦理少年事件的審前調查及執行保護處分等事務的人。

(七)書記官:

於法庭上擔任紀錄工作的人。而在法庭上書記官依法應穿著鑲黑邊的黑色法袍。

(八)通譯:

擔任語文傳譯或文字翻譯等事務的人。

(九)法警:

擔任提解人犯、警衛等事務的人。

(十)庭務員:

辦理當事人報到、值庭、傳呼等事務的人。

其中有部份人員基於其特殊的身分,法律並規定其於開庭時應穿著一定的服飾,經由其服飾可以令人一眼看出其身分,並了解其在法庭活動中所執行的職務。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及審理中,可以不穿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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