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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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介紹

〈一〉各級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宜蘭、基隆及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法院等20所地方法院。另福建省部分設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訴訟案件、選舉、公職人員罷免訴訟案件、交通違規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等的第一審法院。少年法院則是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於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2、高等法院

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灣高等法院(院址位於台北市)1所,並分設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4所高等法院分院。福建省部分設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所。高等法院為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或抗告的案件。另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事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律規定則是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3、最高法院

目前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的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訴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最後一審法院,是法律審並不調查事實,因此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必須具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第三審理由的案件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二〉各級行政法院
 

1、高等行政法院

目前在台灣地區共有3所高等行政法院,依轄區區分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另為避免雲、嘉、南地區民眾奔波之苦,於台南高等行政法院未籌建完成前,先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分庭(91年6月26日正式成立)採巡迴庭方式運作,受理前述地區之行政訴訟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有關公法上爭議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
 

2、最高行政法院

台灣的最高行政法院設於台北市,受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的行政訴訟事件。
 

〈三〉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權具有國際性、迅速性、技術性及專業性之特質,我國為保障智慧財產權,針對其特質,特於民國97年7月1日在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3樓,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為一集合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事件於一法院審理之專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掌理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其層級定位為高等法院層級;與之對應的檢察署,依同法第5條規定,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智慧財產法院受理的民事事件,其第一審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第二審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不服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至於涉及智慧財產的刑事案件,其偵查階段之管轄及第一審管轄法院仍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第二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審法院仍為最高法院。另外與智慧財產有關之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上訴審法院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四〉不服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救濟

民、刑事案件是由普通法院審理,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所謂三級,是將法院區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所謂三審,是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判,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三審,也就是最後一審,這就是所謂的三級三審制。

另外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的審級是採二級二審制,也就是將行政法院區分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第一審之行政訴訟事件,如果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因此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也是最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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