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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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訴訟與程序

  • 民事訴訟

原則上,關於財產權的紛爭是依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的多寡,或依事件之性質之繁簡與當事人的意思等為區分,分別適用小額訴訟、簡易訴訟與通常訴訟程序,至於涉及身分關係之紛爭則應適用特別的人事訴訟程序。

  • 小額訴訟程序之標的: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1.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2. 下列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1年以下者。

      •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 因定不動產之界限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如果所提起的訴訟是屬於應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則因為其標的之金額較小或事件的性質較為簡易,或因為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等等,所以在訴訟程序上是會比較簡單一些,以求能夠比較迅速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而如果所提起的是有關身分關係的人事訴訟,則因為性質上涉及人倫關係,公益性比較大,所以在訴訟程序上,法院介入的程度就會比一般訴訟深入一些。

  • 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依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調解,包括了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的事件及有關身分關係的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等等,這些事件在起訴之前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除了強制調解事件之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甚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所謂調解程序,是由法院簡易庭的法官或其所指定的調解委員1至3人,就調解事件對當事人雙方為適當的勸導,並斟酌擬定公平允當的解決紛爭方案,以謀求雙方的和諧,甚至於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經過法官的許可也可以參加調解程序,以擴大紛爭解決的範圍。

調解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但關於財產權爭議的調解,當事人雖然不能合意但已經很接近的,法官可以依職權斟酌提出解決事件的方案,如果雙方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已經依法官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成立了調解。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官的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的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一舉三得,人民在起訴前應多多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 第一審訴訟程序的通常流程如下圖:

  •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而在法院中進行的部分,則是從起訴以後經審判到判決確定為止的程序,主要是在確定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

刑事訴訟程序依照案件類型的繁簡程度及科處刑罰的輕重程度,可區分為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二種。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在論罪科刑時必須非常慎重,因此適用較為慎重的通常程序;至於性質上較簡單、輕微的案件,則適用較為簡便的簡易訴訟程序,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有效的運用。

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新制,增設簡式審判程序,就通常程序起訴事實時,簡化證據調查之程序,以符訴訟經濟之要求。

  • 交互詰問:又稱為「交叉詢問」,就是刑事案件在法庭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不實的陳述時,可以提出質問,讓他的虛偽陳述洩底而不被採信。

因為進行交互詰問,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如果證人是被告聲請傳喚的,就由被告或辯護律師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質問,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生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覆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認有必要,仍可再提出質問,叫做覆反詰問。證人如果是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證人若是法官主動傳喚的,原則上先由法官訊問,問完後,被告、辯護律師或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法官准予問話。

  • 簡易判決處刑:

一般刑事案件,應依通常程序,採行直接、言詞、公開的審理程序,而為裁判。但是經檢察官審酌犯罪情節輕微,在被告有自白或是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時,也可以聲請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又如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也可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為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是迅速,而且法院宣告科刑範圍以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因此在偵查中有自白犯罪時,可以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表明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受緩刑的宣告,經檢察官同意後,以被告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求刑或為緩刑宣告請求,經法院依檢察官的請求為科刑判決時,當事人即不得上訴。

  • 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自審理即可,證據的調查也可以簡化,不須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得被告免於訟累。

  • 刑事訴訟流程如下圖所示:

  •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在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不服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不服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斷水斷電處分,均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作為救濟方式。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都必須以訴願為其前置程序。

  • 訴願程序:訴願乃主張權利或利益遭受行政處分損害之人民,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其主要功能有一、行政機關的自我省察:自我反省、保障民權;二、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糾正違失、統一見解。

訴願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之一,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知,對於訴願事件,是採概括主義,只要合於其規定的要件,就可以提起訴願。

得提起訴願的人,原則上必須是主張因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而致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的人。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採行二級二審制,第一審行政法院稱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法院;第二審行政法院稱為最高行政法院,屬法律審亦為終審法院,對於第一審行政法院的判決,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者,始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原則上均採合議審判。

  • 行政訴訟流程如下圖所示:

  • 少年事件處理程序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事件類型包括下列三類:

  • 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1. 觸法行為: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1.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

    3.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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