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動態

You deserve to have all the best profession

重要判決

24 2011.02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 

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適用,僅須據爭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於國內或國外先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標圖樣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且系爭商標權人與他人間因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類似關係而知悉據爭商標之存在,並搶先註冊,或雖兩造無業務往來但在國內相關或競爭同業之間因業務經營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存在者,即屬本條款所謂之「其他關係」,而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 

17 2011.02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4號 

系爭「TRIPLE HEALTH GUARD 」商標之中文文義確屬「三倍健康防衛」,惟依網路搜尋資料,僅有原告使用系爭商標所表達之文字,且於其他食品類商品,亦罕見有相同使用,堪信系爭商標應為原告所首創,是系爭商標非屬一般習見強調商品功能之說明,而為暗示性標識,具有識別性。 

17 2011.02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188號 

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雖其外文僅在字尾「N 」之有無及「I 」、「T 」、「O 」之大小寫等微異,惟整體外觀、讀音、觀念近似程度不高;且系爭商標係使用於平價且大量生產之「靴鞋」商品上,而據以核駁商標則使用於高單價、客製化之「衣服」商品上,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觀之,二者商品間縱因同為衣著而類似,惟其不常置於同一或相近處所販售,其消費者及產製者難見重疊情形,故兩造類似程度亦不高。 

27 2011.01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 

據爭「APPLE」、「蘋果」、「APPLE LOGO」、「APPLE 蘋果」商標係全球著名之商標,蘋果雖為自然界存在之水果,但經長期且廣泛使用而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給予消費者之商業上印象既較為深刻,識別性較高。因此,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相較,二者均為外文文字之構圖,其外觀及構圖意匠均屬近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認定二者為近似之商標。且今據爭諸商標多角化經營,其商品及服務之型態不以傳統實體商店為限,更深入消費者生活層面,故應擴大其保護範圍,不以其所指定使用商品類別為限。因此,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應判定構成近似。 

12 2010.08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 

系爭商標於「胡慶餘堂」前有「胡」字,乃創辦人「胡雪巖」之姓氏,就相關消費者而言,仍屬一般常見之姓氏,其商標識別性極弱,非屬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據以評定商標「慶餘堂蔘藥號及圖」字尾雖較系爭商標多出「蔘藥號」三字,惟「蔘藥號」三字為一般習見用以表示中藥行(號)業務種類之文字,並非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識別部分。因此,二商標予相關消費者醒目之主要部分,仍為「慶餘堂」三字,又指定使用於「中藥」等商品上,系爭商標「胡慶餘堂」實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透過行動條碼加入LINE

開啟LINE應用程式,接著至「其他」頁籤
中的「加入好友」選單掃描行動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