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判決
09
2014.10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5號
均等論適用之限制
08
2014.10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25
2014.09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3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
系爭商標「W(STYLIZED) 」商標由單一字母「W 」所構成,予人寓目印象與未經設計「W 」字母相同,相關消費者自字體外觀不易分辨其與英文字母「W 」,兩者有何差異處。
然判斷商標是否有識別性,應就商標圖樣客觀所呈現者為依據,不涉及商標設計者之主觀心理因素。至於系爭商標之設計理念與主觀意圖,並非相關消費者可由商標圖樣之外觀所能知悉。
原告雖主張其為世界酒店與休閒服務業中之領袖企業,然參諸原告上揭主張,均與其經營酒店或飯店有關,並非以行銷為目的,將系爭商標使用於其指定之第25類商品。準此,益徵系爭商標並無反覆長期使用於第25類商品之事實,故相關消費者未產生聯想,而有具有第二意義之後天識別性。
20
2014.08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102 號
若占據商標卻未善盡使用義務,已影響其他商標申請人權益,也因此失去商標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然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而其商標之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之結果如何,無必然之關聯。另,商標訴訟多涉及當事人私人之財產權,只要任一造當事人取得證據之優勢,足使法院取得心證,即可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
07
2014.08
重要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3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本件據以異議商標識別性強,且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近似之程度高,相關消費者對據以異議商標較為熟悉,縱與系爭商標表彰之商標非屬相同,仍應給予較大之保護,客觀上系爭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之商品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