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102 號
2014/08/20 重要判決
若占據商標卻未善盡使用義務,已影響其他商標申請人權益,也因此失去商標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然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而其商標之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之結果如何,無必然之關聯。另,商標訴訟多涉及當事人私人之財產權,只要任一造當事人取得證據之優勢,足使法院取得心證,即可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 |
若占據商標卻未善盡使用義務,已影響其他商標申請人權益,也因此失去商標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然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而其商標之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之結果如何,無必然之關聯。另,商標訴訟多涉及當事人私人之財產權,只要任一造當事人取得證據之優勢,足使法院取得心證,即可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