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動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
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高度近似,整體外觀極相彷彿,復皆指定於衣服等商品上,且據以評定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有先使用之事實;此外,系爭商標權人為經營服飾商品製造、批發、零售並從事國際貿易之業者,而我國與日本文化經貿往來頻繁及網際網路資訊科技之發達,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極易獲悉日本服飾商品之流行資訊,系爭商標權人當因在國內相關或競爭同業之間,因業務經營關係而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進而搶先註冊,其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近似程度高,雖然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之類別和性質有所差異,但其高度近似於著名之據爭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單一或獨特之聯想,自難謂無致減損著名的據爭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性之虞,而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4號
上訴人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LTD.」非屬商標法第62條第1款、第2 款規定之「公司名稱」。上訴人公司於登記此英文名稱之後,即作為報關 、業務連絡、帳單、銀行往來等合理用途,乃善意使用,並無宣傳廣告使用,且被上訴人公司係以電腦產業為業,而上訴人主要係以船務代理、國際貿易為業,未有製造產品,自當與被上訴人公司產品不會產生貿易上之競爭關係,應無「減損識別性或業務上信譽」之情形,故上訴人並未違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0號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雖均有相同之起首外文「Idea」,且兩造商標之部分外文、中文觀念相同,惟其整體而言近似程度非高,且以外文「Idea」作為商標文字之一部,指定使用於電腦或電腦軟體等商品或服務上習以為常,其識別性較弱,尚不致僅因系爭商標亦使用外文「Idea」,即認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間有所關聯。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判字第28號
「白人牙膏」商品包裝之文字、圖形及整體外觀與「黑人牙膏」無論在顏色、圖案、文字,甚至製造商名稱等皆明顯有別,整體外觀、設計理念或讀音上均有明顯差異,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無使一般商品購買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亦難謂有使一般商品購買人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與外觀產生聯想而有誤買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