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判字第28號
2010/01/21 重要判決
「白人牙膏」商品包裝之文字、圖形及整體外觀與「黑人牙膏」無論在顏色、圖案、文字,甚至製造商名稱等皆明顯有別,整體外觀、設計理念或讀音上均有明顯差異,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無使一般商品購買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亦難謂有使一般商品購買人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與外觀產生聯想而有誤買之虞。 |
「白人牙膏」商品包裝之文字、圖形及整體外觀與「黑人牙膏」無論在顏色、圖案、文字,甚至製造商名稱等皆明顯有別,整體外觀、設計理念或讀音上均有明顯差異,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無使一般商品購買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亦難謂有使一般商品購買人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與外觀產生聯想而有誤買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