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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商標制度及申請資料說明

各國商標制度及申請資料說明

義大利

申請費用
請洽本所接洽窗口聯絡我們
分類制度1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查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申請公告日起 3 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10-15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 10 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 ( 連續 5 年未使用 )
特殊規範
  • 採類似絕對異議制度

歐盟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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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但有特殊專用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申請公告之日起算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約8-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公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五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歐盟商標申請方式:
  • 歐盟商標制度,採取絕對異議制,亦即在會員國審查出與申請人之商標雷同或近似後(不限類別),歐盟商標局會將審查報告主動通知近似商標申請人,各申請人可以以調解或提出異議方式,解決商標爭議。
  • *其他事項:
  • 一、歐洲聯盟之27個國家: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
  • 二、歐盟商標會員國不包括以下國家:瑞士,挪威,俄羅斯,冰島,白俄羅斯,烏克蘭,摩爾多瓦,波士尼亞,塞爾維亞,馬其頓,阿爾巴尼亞,列支敦斯登,安道爾,摩納哥,聖馬利諾,梵諦岡…

烏茲別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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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約15-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五年未使用)

塞浦路斯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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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申請公告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7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3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五年未使用)

瑞士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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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自註冊公告3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6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採取類似絕對異議制

斯洛維尼亞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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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申請公告3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5-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採取類似絕對異議制

丹麥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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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自註冊公告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3-4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註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採取類似絕對異議制

匈牙利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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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申請公告日起3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採取類似絕對異議制

荷比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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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申請公告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5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採取類似絕對異議制

波蘭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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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申請公告起3個月內(公告期約6個月)
商標審查期
約12-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採取類似絕對異議制

冰島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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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自註冊公告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4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註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吉爾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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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査定註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約14至17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聖馬力諾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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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約12至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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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註冊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6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註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塞爾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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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約6-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土庫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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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約26至29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註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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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申請公告日起算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1至3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註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白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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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約18至20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蒙特內哥羅(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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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申請公告日起算9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至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羅馬尼亞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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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形式審査公告實體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申請公告日起算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12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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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申請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7個月
商標專用期
自申請日起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以内可提出延展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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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4~6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希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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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6~7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直布羅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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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商標審查期
3個月
商標專用期
與英國商標註冊案一致
特殊規範
  • *需擁有英國商標註冊案始可申請直布羅陀商標。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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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形式審査公告實質審查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8~15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塔吉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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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16~25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德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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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6~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法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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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5~6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波士尼亞及赫塞哥維納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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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拉脫維亞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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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6~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俄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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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12~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烏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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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異議制度
審查期間內皆可向官方提出申請
商標審查期
15~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哈薩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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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14~15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克羅埃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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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6~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喬治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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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12~14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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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6~10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捷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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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7~10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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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3~6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保加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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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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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形式審査公告實質審查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約6-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須提供申請人聯絡資訊(包括電話及Email)。

摩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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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期
3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任何期間皆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立陶宛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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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註冊公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12~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英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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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3~6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審查結束後,商標會被公告2個月,但可被第三方要求延長至3個月
  • *採絕對異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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