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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商標制度及申請資料說明

各國商標制度及申請資料說明

加拿大

申請費用
請洽本所接洽窗口聯絡我們
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皆可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百慕達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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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7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2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美國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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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公告日起30日以內
商標審查期
12~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商標申請方式:
  • 1、企圖使用(尚未於美國使用)
  • 以企圖使用方式申請,需於審查核准後,另行提出使用證明及使用宣誓後,商標始能註冊。(提出使用宣誓費用另計。)
  • 2、實際使用(已於美國使用)
  • 申請時即需提出使用證明,無須另外提出註冊前使用宣誓,可節省申請費用,但申請時即需提供商標使用證明、首次使用國家/日期及於美國首次使用日期及地區等資料。
  • 3、以上述方式申請商標,核准要件必須提供商標使用證明、首次使用國家/日期及於美國首次使用日期及地區。
  • 4、美國智慧財產局已開始實施【領航計畫(Pilot Program)】,對註冊多類別及多指定商品/服務的註冊案件,會採取較以往嚴謹之審查態度。審查員有權對隨機抽查之多商品/服務案件,要求每類不只一樣使用證據。若申請人無法提供其有確實使用指定商品/服務之證明,則可能導致申請註冊案件部分商品/服務遭到刪除、整件駁回,或是構成欺瞞行為。

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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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公告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8~24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2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烏拉圭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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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公告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瓜地馬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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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6-9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年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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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6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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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45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3-6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巴巴多斯(巴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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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個月以內
商標審查期
約36-4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巴西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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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公告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6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2~3年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秘魯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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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形式審查公告實質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5-8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玻利維亞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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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公告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9-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算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厄瓜多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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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形式審查公告實質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0-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古巴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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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6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哥倫比亞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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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6-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智利

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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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形式審查公告實質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6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皆可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特殊規範
  • 一案件可申請多類,但「商品類別」與「服務類別」不可混合申請。

尼加拉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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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公告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2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年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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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形式審查公告實質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60個工作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24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12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5年未使用)

委內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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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制度
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 委內瑞拉國家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審査公告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30日內
商標審查期
約12-15個月
商標專用期
註冊日起15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2年未使用)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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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尼斯分類
申請程序
申請公告審査註冊
異議制度
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
商標審查期
約6-8個月
商標專用期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期限
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內可以提出
商標未使用制度
有(連續3年未使用)
特殊規範
  • 1、如果已在墨西哥有使用該商標之事實,申請時需註明首次使用之日期。
  • 2、於2015年8月10日後取得註冊之商標案件,商標權人於商標「註冊滿3年後之3個月內」須主動向墨西哥商標局提出使用宣誓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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