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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高】仿品【樂拼】,主犯遭法院判刑及巨額罰金

2020/09/21 中國

依據中國官方媒體綜合彙整報導,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9月2日在判決中認為【樂高】仿品【樂拼】各被告間有分工合作之行為,故對主犯【樂拼】之負責人判有期徒刑6年及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至於其他被告構成幫助犯,從輕量刑,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由於【樂拼】之負責人於2015年至2019年間,指使下屬購買樂高之產品,例如【樂高】Great Wall of China等系列之美術著作,將其透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委託他人進行開模,及設立玩具製造工廠,從而抄襲【樂高】之美術著作,且上海公安在【樂拼】負責人所租賃之廠房內,查獲玩具組裝之說明書及包裝盒,皆與【樂高】公司工之圖冊相同,侵害該公司之重製權。隨後【樂拼】將其重製物透過網路上或者在實體店鋪以低於原廠樂高之價格進行販賣,獲利高達人民幣3.3億元。
 

    【樂拼】被開罰並非頭一遭,早在2016年【樂高】即控告樂拼侵害版權,廣州法院於2018年至2020年4月間認定樂拼侵害版權(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競爭行為,先後認定樂拼須賠償樂高1500萬、450萬和470萬。惟此係第一個指出【樂拼】一案各被告須負擔刑事責任之法院判決。
 

    近年來,中國政府針對模型玩具之美術版權(著作權)之保護日益重視,如先前【龍桃子】 v. 【萬代】之案件,上海閔區人民法院即認為【龍桃子】負責人侵害【萬代】版權(著作權),需對其賠償人民幣190萬餘元及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除了前述案件外,尚有其他盜版模型玩具之工廠因違反著作權之規定而被查封,如【大班】同樣因其仿製【萬代】之鋼彈模型,認定其侵害版權(著作權)而被查扣產品,及查封工廠。
 

    依據現行各國版權(著作權)實務,採創作保護主義,其權利起始日始於創作完成日期,並不像商標權及專利權係需要向專責機關申請始有機會獲權利保護,以致於實際衍生爭訟時,版權(著作權)所有權人需要花費大量心力舉證其創作事實證據,導致案件延誤或是無法得到預期爭訟結果,因此如同前述品牌早期被仿冒著作案例,處理業務難度相對困難,因此在近年中國版權(著作權)登記業務即顯得相對重要,如【樂高】在中國發現嚴重仿品現象後,就開始重視主動將版權(著作權)登記作業,主要目的即降低發生爭議後舉證的困難度、加速爭訟程序的效率以及避免後續若遭遇侵權訴訟而無法證明自己是版權所有權人(著作權人)之窘境,主因中國仍有部分不肖人士單位,除一般熟悉的商標搶申請註冊人外,也陸續有發生搶登記版權(著作權)紀錄,而當版權(著作權)發生被搶登記時,所有權人在程序上要撤銷其登記,是件不容易的事。
 

     目前中國國家版權局登記案件數量每年俱增,以2018年最後一次公告統計資料,截自計算到2016年統計,登記作品為1,599,597件,後續年分因數量大增,版權局仍在統計中。
 

     對於相關版權(著作權)登記業務細節欲進一步了解者,再請洽本所相關聯繫窗口。

 

資料來源;新華網,人民網,央視財經,中國國家版權局

 

專案部 凃珮欣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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