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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定比河大?「海底撈」控「河底撈」侵害商標權一審敗訴

2020/08/14 中國

中國知名川味火鍋「海底撈」於商標訴訟失利!雖「海底撈」自1997年即取得餐廳服務的商標專用權,且於2011年被工商管理局認定為餐廳馳名商標,但近期對2018年才成立的「河底撈」湘菜餐廳發起商標侵權訴訟,仍遭法院判定一審敗訴。

 

參酌判決書,法院判決的理由包含:「兩者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的整體字形方面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雖然首字拼音都是H開頭,但是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兩者讀音均無任何相似性」等。

 

依中國商標法與審查標準,「海底撈」與「河底撈」兩者是否近似,其實雙方皆可在法規與標準中找到主張自身論點的空間。關於商標彼此是否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情形,以下就兩造立場分析。

 

「河底撈」的主張

1.「海底撈」源自成語及麻將術語「海底撈月」的簡稱,本就屬於識別性低的詞彙,「底撈」本身更可解釋成單純動作描述,非原創單詞,「○底撈」在作為商標名稱上難以區別服務提供者,根據中國商標局資料庫,在餐廳服務項目與「海底撈」並存的商標包含「江底撈」、「洋底撈」「水底撈」、「湯底撈」,甚至有更多如「釜底撈」、「杯底撈」皆有核准記錄,足見以商標局觀點「底撈」屬於識別性低的單詞。

2.根據審查標準,「中文商標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但首字讀音,或整體含意不同,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者,不判定為近似商標」。此規定為避免單一商標權利範圍過大,導致公眾無商標可用,海和河雖然都是水,但一個是鹹水,一個是淡水,為一般公眾熟知之常識,在意思上已有區隔,一個「海底撈」能對「河底撈」,甚至對所有「○底撈」主張權利,顯有權利過分擴張之嫌。

 

「海底撈」若欲維護權益

1.主張「中文商標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為近似商標」,並以系列商標方式主張,因為江河湖海本來就指不同大小之水體水域,在含義上無明顯區別,且現在餐飲集團常以與主品牌近似之商標提攜自身子品牌,海河的大小區別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兩者為關係企業。

2.「河底撈」在商標局已有相同名稱之商標申請遭駁(申請號第32194975號),若查引證案件包含海底撈,足見以官方觀點兩者為近似商標,以同樣標準該「河底撈」明顯有侵權情事。

3.針對其他「○底撈」餐廳相關商標開始進行爭議維權,並以註冊方式擴張自身商標權利。

 

綜觀,雙方的論點皆有支持的理由與規定,而法院採納被告方說法也有其依據,本次「海底撈」敗訴可觀察到「海底撈」雖已是中國著名餐飲企業、進行商標註冊、且取得馳名商標之認定,但面對商標侵權情況也非有全然之把握。在智慧產權的重要性不斷上升的當下,商標權利的布局已非僅將使用商標註冊在使用商品服務上即可,做好事前的規劃與布局才能避免後續面臨攀附模仿的訴訟成本,若針對智財權利布局有任何疑問,實際情形仍需視案件狀況個案認定,請不吝賜電或電郵聯繫本所。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法院判決書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35c451aa0664e90b78fab0b0182534b

 

專案部 鄭淯升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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