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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之「公開上映」相關疑義

2006/08/29 台灣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950829a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要  旨:著作權法規定之「公開上映」相關疑義

全文內容:
一、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欲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

二、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稱「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係廠商為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又利用醫院圖書室放映設備供讀者觀賞影片,屬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上映行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有侵害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權之虞。

三、有人贈送正版的視聽著作(DVD ˋVCD) 給貴院,如屬家用版,貴醫院圖書館可以將該影片借給讀者帶回家觀賞,但不能提供供公眾使用之場所設備給讀者觀看該「家用版」之 DVD及 VCD。除非該影片是所謂的「公播版」,即已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觀賞用,貴院圖書館才能提供場所設備供讀者觀賞。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0 條、第 25 條、第 44條至第 65 條、及第 87 條第 6款之規定。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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