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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號等營業名稱之選取應注意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

2006/09/14 台灣

一般業者通常會認為,公司、商號等營業名稱之選取,只要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透過預查制度,在沒有與他人登記在先的名稱相同的情況下,就能獲准登記,並且認為自己的營業名稱已獲「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已享有營業名稱專用的權利,而開始營運或進行各種商業行為。但這種思考並不周延,有可能因為沒有考量到與他人著名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相衝突,而發生商標侵權糾紛。

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由於目前營業名稱之登記或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名稱是否核准登記(開業),僅考量有無其他公司以相同名稱核准登記在前,或在相同縣市區域是否已有其他事業以同一名稱登記營業來認定,並未與商標註冊之情形相互作檢索或勾稽。再加上一般業者可能以為「經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得享有營業名稱專用之權利,並未意識到其與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可能發生權利衝突的問題,等到業者以該事業名稱完成一切開業準備行為(包括訂製懸掛招牌、印刷型錄廣告或教材等),或實際從事商業行為後,卻面臨商標侵權指控,可能會損失慘重之局面。

智慧財產局先前雖然曾發函給各主管機關或工、商協會,對商標法第62條規定,以及可能發生侵權之情形進行說明與宣導,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此類型之侵權糾紛仍層出不窮,尤其是仿襲他人已經註冊之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名稱之情形。據了解,外商公司已經擁有著名聲譽品牌之商標權人將對此種行為積極追究商標侵權責任。智慧財產局為此再次呼籲相關業者,在選取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名稱時,應避免使用他人註冊之商標。如果要查詢相關商標之註冊資料,可利用智慧財產局網頁上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中的圖樣文字查詢功能(http://203.69.69.28/TIPO_DR/BasicIPO.html),鍵入相同之文字進行查詢比對,即可明瞭該字樣是否業經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若是已經使用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事業名稱、網域名稱,並開始營業的業者,智慧財產局也建議應儘速到主管或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以避免侵害商標權之法律糾紛。(95.9.14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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