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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專利新訊--制定更嚴格之新式樣法以加強管束侵權

2004/06/16 國際

2002年版之新式樣法已於2002年12月11日由眾議院提出,該法案制定之目的除了廢止1906年所制定之新式樣法外,並為新式樣申請之審核及侵權提供了更加嚴格的檢驗標準,而修正過之新式樣法預料將可解決澳洲新式樣向來容易申請註冊卻難以落實之問題,部份重大之修正法案臚列如下:

  1. 「新式樣」將被重新定義為「具有1或多項視覺特色之產品外觀」,主要為保護產品之外觀(look)或完成品。
  1. 僅有具新穎性或原創性之新式樣方可申請註冊。即該新式樣需有新穎性及顯著性,且在申請前無相同設計存在。
  2. 擴大對於侵權之保護,在新版新式樣法下,如果任一方未得到已註冊新式樣專用權人之同意而就包含該註冊新式樣或與該註冊新式樣大體上相似之新式樣進行製造、進口、銷售、租用、或商業使用等行為皆屬侵權範疇。新版之新式樣法以「大體上之近似」取代了舊法中以「具欺騙性質或明顯之模仿」為是否侵權的標準,如此更可對新式樣侵權界定有明確之規範。


而新版新式樣也提議將「零組件」從新式樣保護範圍中排除以確保零組件在市場中的競爭力,該法案仍然允許合成物之零組件得以註冊新式樣,然而該註冊之零組件若因維修目的被使用時將會因「修理權豁免」而無法被判定為有侵權之情事。

目前,眾議院已對此新式樣法案作出無限期休會辯論之決議,預料對新法案內容將有更多辯論將接踵而至。

新法案將對專利查詢結果之公開有所限制
澳洲專利修正法自2002年實施以來,由於其中將專利查詢結果公開的規定已造成專利代理人及申請人難以遵循之難題,故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一項對須公開查詢結果種類有所限定之新法案已被提出制定。

針對1990年版專利法第45項第3款所作的專利修正法已於2002年4月1日生效並實施。該法要求申請人須提交予澳洲專利局任何在國外所進行之檢索結果以正確評估是否可准予該專利申請。而與該專利修正法有關之施行細則也於去年被提出制定,該新法案對於申請人對其專利所進行之任何專利查詢結果須公開之種類已有所限定。但不幸的是,這項新制尚未獲得國會通過立法實行,而原先預定開始實施之日期已再次被延後落實(原預定實施日為2003年1月1日,而後又延至2003年6月1日),之後,澳洲專利局又公告說該實施細則將改到2004年2月1日實施。

新專利申請規費結構
澳洲專利局自2002年起開始採用新的收費制度,其中一項重要的變革即為於2002年9月1日之後提出申請之專利案須支付許可費 (Acceptance Fee),而PCT國際申請案之申請日如在2002年9月1日之後進入澳洲國際階段後亦適用之。

另外,若專利申請之請求專利範圍超過20項以上,每項請求專利範圍皆須額外收費,因此,申請人若希望減少支出,應在其專利核准前將其專利保護範圍縮小,由於澳洲專利局允許多項附屬請求項(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也就是說若專利範圍X界定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A到W項中之任一項…」,專利權利範圍Y則可界定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N到X項中之任一項…」(譯註:亦即,專利範圍X雖容多項附屬請求項,但仍可被另一多項附屬請求項Y所依附),在澳洲專利局之規定中,這樣的專利範圍只會以一項申請專利範圍來計算,因此有意縮減專利範圍之申請人不妨利用此一方式以省下額外之許可費。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王思涵 撰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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