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商標異議訴訟之混淆的裁定
2004/06/16 國際2004年1月初,羅馬尼亞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委員會對兩件商標異議訴訟做出判決,其一之兩造為Glaxo Group Limited(以下簡稱Glaxo)及 Prisfar Produtos Farmaceuticos SA(以下簡稱Prisfar),其二之兩造為Sanofi-Synthelabo(以下簡稱Sanofi)及Prisfar。在這兩件訴訟中,委員會對於一般指定”藥品”為指定商品的商標申請案提出異議時,所需具備在意義及種類上構成混淆與聯想之要件皆有所說明。
2002年7月16日Prisfar申請”FORTAL”國際商標註冊於第5類(包括藥品、獸醫、保健產品);至2002年10月時,此商標公告於WIPO公報;2003年1月6日Glaxo對羅馬尼亞專利商標局提出異議,認為此商標與其在羅馬尼亞註冊於第5類之”藥品和醫藥產品”的商標”FORTUM”及”FORTAZ”相似。
委員會說明因為”FORTAL”所指定的商品為字面意義模糊的”醫藥產品”,而Glaxo的商標所指定的也是”醫藥產品”,故此二商標造成混淆及聯想的風險性應根據一般消費者來判斷(但不把自身產品標示有標的商標的特定消費者計算在內),此外委員會也闡明FORTAL在讀音上與FORTUM及FORTAZ完全不同,因此將Glaxo的異議案駁回。
然而在由Sanofi提出對Prisfar的異議訴訟案中,委員會的決議卻完全相反。Sanofi在2002年11月對於相同的商標FORTAL向羅馬尼亞專利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Prisfar認為此商標與其本國註冊商標”FORTRAL”指定在第5類之”藥品及醫藥產品”,兩商標相似。
委員會認為”FORTAL” 及”FORTRAL”兩商標在讀音上非常類似,且都指定在”醫藥產品”,其混淆的風險性(包括聯想的風險)確實存在。因此,委員會裁定Sanofi的異議成立並駁回FORTAL的商標申請。
兩件異議案當中敗訴的一方都可向羅馬尼亞專利商標局的再審查委員會提出上訴。
取材自Doina Tuluca 國外部 賴美穎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