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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仿冒之刑責

2004/06/16 國際

巴拿馬於2004年1月5日對刑法中與工業產權及著作權相關聯部份進行修正,修正法中對有以下違法情事者採取更嚴厲之罰則:

● 在未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及對專利及新型產品進行製造、商品化或使用專利程序。
● 對於已取得保護的工業模型/圖形進行模仿及商品化。
● 對商標有仿冒情事
● 違反工業及營業秘密
● 未得到專用權人授權即對已取得保護的植物新種進行商品化工作。

而其中對商標仿冒的認定則也擴大包含服務標章、商號、廣告標示及標語等,若是仿冒罪名確立,可處以2~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新法也對違反地理標示處以1~2年有期徒刑之重責,且一旦違法情事造成健康風險則刑責會更加重。

另外,新法也對「洗錢」的定義有所擴充,當犯人確實有侵犯他人智財權情況時,有關其對(黑)錢財/所有權/資產的收受、寄存、經手、兌換、轉帳或其他財務來源等都將視為洗錢行為,而可處以5~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取材自Vallarino, Vallarino & Garcia-Maritano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副總經理 簡秋欽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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