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亞專利簡介
2004/06/16 國際歐亞專利保護現加入歐亞專利組織﹝EAPO﹞過去在USSR的九個國家。
歐亞專利系統至今已有超過40個國家的申請者,目前申請的人數更是與日俱增。
歐亞協定(EAPC)與國際專利相比,歐亞協會的好處繁多。
歐亞專利一經核准,其效力及於所有會員國,但專利權人可依其需要選擇國家繳交年費。因此,歐亞專利可使專利權人有更充分的時間,選擇希望保護的國家進而規劃更好的專利政策。
根據歐亞協定第16條條款,在歐亞專利申請案被核駁的情形下,申請人可將該專利轉換成國際申請案,可指定任一或全部參與歐亞協定的會員國。轉換申請手續需在收到歐亞核駁通知或訴願核駁通知後6個月內完成。
此轉換申請之專利仍保有初期歐亞專利申請日以及優先權日期,但需依國際申請案的規定並繳交相關費用。
因此,歐亞專利申請案在被核駁的情形下,還能保留取得國際專利的機會。
歐亞專利申請案移轉效力及於全部會員國,取得專利權後的移轉案效力則及於原專利權人所指定之會員國,並需將此移轉向歐亞專利組織辦理登記。專利授權則需依各個會員國的規定,各自辦理登記。
依據歐亞協定,專利耗盡原則僅發生於專利權人或被其授權人所使用該專利的國家。專利權人於其它歐亞專利會員國仍保有合法壟斷的權利,與歐亞協定會員國的國際專利法規相比較,歐亞專利對於引起專利耗盡之行為較有限制,規定也較為嚴苛。
除此之外,與俄羅斯專利法相比下,歐亞協定對於侵犯專利權行為之認定較為寬鬆,亦增加了對於專利權人的保護。因此,歐亞協定使得專利權人更有保障。
歐亞專利有可能會在歐亞專利組織行政程序上被撤銷或修正。任何人都可以在專利核准公告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撤銷申請或要求縮減專利的保護範圍。此撤銷或減縮專利範圍的請求會在提出申請後6個月內有所決定,不服判決者可在收到判決書後4個月內向歐亞專利組織的總裁提起訴願。
因此,歐亞專利或許會在核准後一年半內變更其保護專利範圍或被撤銷。
對於歐亞專利權利有所爭議或有侵權事宜,依據歐亞協定以及歐亞專利組織之規定,各個國家個別處理;因此判決僅在該國生效。
歐亞專利權之實施乃依據各個所指定國家的專利法規定。當歐亞專利核准後,該專利便可視為多個各別的國際專利。
若專利權人未在一個月內依被授權人要求提出侵權訴訟,任何被授權人皆有權提出該訴訟,而非僅限於獨家被授權人。專利權人亦可依法參與中被授權人所提起的訴訟程序。
反之,被授權人亦有權參與專利權人所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以向侵權者求償,以保障雙方因求償所獲得之利益分配。
依歐亞專利審查程序,若審查員認為該專利喪失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會告知專利申請人並要求其提出說明。
相較於俄羅斯法規,一旦審查員認定一專利申請案喪失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便核駁該專利的申請,歐亞專利給予申請人更多使該專利核准的機會。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蔡佩恩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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