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新智慧財產權法
2004/06/16 國際葡萄牙之新智慧財產權法在2003年3月5日之第36/2003號法令中已獲得通過且自200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而這項新法不但可與目前國際上及歐盟智財法規接軌,更擴大保護了其境內包含專利、新式樣及商標在內的智慧財產權。
就專利而言,新法即明定相同之發明可以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同時,新法也另外增加了兩項條款,一是有關發明專利之運作,另一則是與附加保護證書制度相關。除此之外,對於專利申請須備齊之文件如:專利範圍、說明書、發明摘要、圖式等都已明確規定,也對專利年限及年費繳交期限都有所修改。
至於新式樣及新型專利,新法已將其繳納維持費之時限從原先的每年繳納改為每五年繳交一次。
而商標法也作了部份的修訂,像是對知名商標的定義、註冊商標仿冒等即有所更動,而自1896年所採之商品分類也已廢除。此外,根據新商標法第240條規定:會與他人混淆或已跟註冊商標一起使用之標籤、包裝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另外對於設計圖式商標之規定也作出了修正。
同時,對於於1986年在第87/54/EEC號法令中提出有關積體電路布局保護之法規也在此新法中落實。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歐洲專利局(EPO)、歐盟商標局(OHIM)等國際性組織所頒布有關智慧財產之證書具有與葡萄牙智財局頒布之證書同等的效力而得以在葡萄牙行使其權限
而里斯本商業法庭已正式成為可受理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訴願案件。另外,公告異議時間可額外延長一個月。最後,侵權仿冒及海關查緝扣押仿冒品的制度都有所修正。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王思涵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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