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修正
2015/03/17 國際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日前修改其專利法,預計於2015年1月1日開始實行。
導入臨時申請案制度
KIPO接受申請人在申請時,可提交英文版說明書、圖式、請求項,以盡早確保有效申請日,但是申請人必須在所主張優先權日後14個月之內,提交上述文件之韓文譯本。
如申請人尚未完成韓文或英文說明書,亦可直接提交敘述如何製造該發明之文件、公開的韓文或外文之敘述性論文,且不需先符合韓國專利的申請格式,或也可先提交以英文撰寫之論文,但申請人必須在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韓文翻譯或韓文說明書。
上述兩項修正與美國專利系統的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制度大致相同,惟不相同在於,美國臨時申請案之說明書可不包含請求項,韓國則否;另一相異處在於,美國臨時申請案可先提交任一非英語書寫之說明書,後依規定期限補呈英譯本,而韓國臨時申請案目前僅能先提交英文說明書,後補呈韓文說明書。
回復專利權制度放寬
依照過去韓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如未在規定年費繳納期限及其寬限期之內繳納該年度年費,以致專利權消滅,可於專利權公告消滅日起三個月內,補繳規定繳納年費三倍之費用,並提交該專利實際在韓國當地使用證明(製造、銷售、學術研究等),申請回復專利權。新法修正之後,任何專利皆可回復,申請人僅須在相同時間點內,補繳規定繳納年費兩倍之費用即可申請回復專利權,不需提交使用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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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專利法 |
修正新法 |
可回復之專利 |
持續在韓國使用之專利 |
任何專利 |
回復專利費用 |
規定繳納年費之三倍 |
規定繳納年費之兩倍 |
回復專利時限 |
過期後三個月內 |
過期後三個月內 |
審查員協助申請人回覆審查報告
本次修正同時導入了一種新面詢制度,讓申請人可在正式回覆審查報告前,與審查員安排面詢,使回覆內容更趨完備,藉以加速案件核准或審查速度。
當申請人收到審查報告或意見時,若能在早於KIPO規定提交修正說明書的日期的前一個月,就提交修正說明書,並於提交同時提出與審查人員面詢的請求,即有權力要求與審查人員會面討論修正說明書事宜。透過面詢,審查人員將提供建議,協助申請人克服申請受阻的情況。因申請人準備回覆,以及審查人員審閱修正說明書皆需要充裕的時間,申請人應在KIPO規定提交修正說明書之日的前兩至三星期,通知審查人員欲面詢之確切日期,而審查人員則必須在申請人提出該要求之日起七天內,回覆是否接受面詢日期。申請人與審查人員面詢應在一星期內完成。面詢結束後,申請人須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修正說明書。
除了上述修正,KIPO未來也將修正專利法規等其他正式文件使用的專利相關用語,使其貼近國際上常用的名稱。
專利部 高永亨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