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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線上交流專利技術內容可能構成先前技術

2015/04/28 國際

根據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於公開展出、販售或見於刊物後一年內為提出專利申請之寬限期,否則將違反新穎性規定。而近年來網路通訊的發達,也導致前述違反新穎性情事開始在網路上發生,以下將探討相關案例。

美國一科技公司Suffolk Technologies LLC (以下稱Suffolk)控告GOOGLE侵害其所有之6,081,835號美國專利,然而GOOGLE提出答辯,指出系爭專利其中一發明人早在優先權日9個月前,就將技術內容公開張貼於Suffolk架設之新聞群組上。經過分析後,法院認定此篇網路文章等同於公開刊載於刊物之上,故判決系爭專利無效。本案強調了專利發明人不應任意討論、發表或公開實施其研發之專利內容,尤其是透過網站等各式新穎的通訊方式。

一般而言,前述所謂「刊物」的範圍,包含傳單、小冊子等各種公開分發的文件。美國專利審查基準第2128節則對此提出更深入的定義:刊載專利內容的某一特定文件是否確實構成不具新穎性情事,主要取決於大眾獲知、取得該文件的難易程度。

聯邦法院認定Suffolk張貼於新聞群組,由835號專利發明人提出使用共通閘道介面(Common Gateway Interface, CGI)進行網頁設計的一道問題及其回覆,等同將技術內容刊載於刊物向大眾公開,因此視為先前技術。然而,Suffolk堅稱該文章不應視為先前技術,因為發表於新聞群組內的文章並非所有人皆能輕易獲知,且文內討論之技術亦非一般網頁設計相關的習知技術。換言之,文章內容及回覆不易為一般大眾理解;即便此一技術能輕易理解,討論技術內容的文章也並非向網頁設計領域相關人士公開發表。

然而,聯邦法院認定,雖然其架設的新聞群組允許尚未完全具備網頁設計一般知識的生手參與討論,但這也表示有更多具備網頁設計一般知識,經驗更加豐富的使用者會透過此一群組交流。根據上述理由,聯邦法院判定閱讀有關’836號專利內容文章的使用者都具備了網頁設計的一般知識,或針對網頁設計有所涉獵,因而否決了Suffolk的論點。

此外,Suffolk架設之新聞群組採分層管理制度,且該群組名稱亦包含”CGI”一詞,讓對CGI技術有興趣的使用者可以輕易找到該群組與其中有關CGI的文章。即便使用者必須從群組內各類別眾多文章中搜尋自己想要的文章,但群組是以其討論的技術內容而命名的,清楚指出了在該群組可以找到相關的文章與技術討論,因此構成向大眾公開技術內容的情事。

雖然像上述發生於新聞群組等較冷門的線上討論區的類似案件並不常見,但發明人同樣透過網路在線上交流或發表專利技術內容相關言論的行為,也可能發生在論壇等一般常見的線上討論區中,而這樣的行為同樣有被視為提早公開技術內容的風險,故應避免。

取材自OC Patent Lawyer
專利部 高永亨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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