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修正:發明專利異議制度的重新啟用
2014/12/16 國際2003年起,日本特許廳停用了實行已久的發明專利異議制度,而改採專利無效審判制度。然而,由於無效審判制度申請者逐年減少,加上程序較為冗長,故特許廳決議修正舊有異議制度,並於2015年重新啟用。
修改後新異議制度與舊制有以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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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 |
新制 |
申請時間 |
核准之後可隨時提出 |
公開日後6個月內 |
審查程序 |
書面審查+面詢 |
書面審查 |
修改異議理由時間 |
提出異議期間隨時可修改或補正 |
特許廳發出正式異議通知後即不可修改 |
異議人可否針對修正後專利內容答辯 |
不可 |
可 |
專利權人收到異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可針對異議理由修正專利內容,或提交書面申覆。可修正內容包括說明書、圖式及請求項,惟不得添加新專利事項。
若專利內容有任何修正處,特許廳會提供異議人修正內容影本,使得異議人可針對修正後內容另提答辯。待上述程序完成後,特許廳即會做出是否維持專利判決。如判決異議成立,申請人可繼續提出上訴;如判決專利維持,異議人不得針對維持專利判決進行上訴,但若為利害關係人,可循專利無效審判制度繼續請求撤銷該專利。
資料來源:日本特許廳、Saegusa & Partners
專利部 黃博淳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