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修正:逾期程序的補救措施
2014/12/16 國際日本特許廳日前公布了一系列包括商標、發明、設計等智慧財產相關法規的修正案,預計自2015年中旬生效。其中,有鑑於中國、韓國、歐美等世界各個專利主要申請地區,針對救濟措施皆制定了相對完備的法規,加上歷經311震災及福島核電廠爆炸等事故,使得特許廳方面決議修正現有關於補救措施的專利法規,並擬將適用對象擴及至海外其他國家。
1.主張優先權期限逾期的補救措施
目前日本發明專利申請,主張前案優先權的期限為前案申請日起1年內,若因故未於上述期限內主張前案優先權者,可向特許廳陳述未於期限內完成上述程序的理由。如獲特許廳採納,則可另依規定的時程辦理。
此外,申請時如未同時提交主張優先權前案的資料說明,往後也將有規定可供補呈的時間點。
2.請求實體審查期限逾期的補救措施
若一發明專利申請因故未於申請日起3年內請求實體審查,同樣可向特許廳方面陳述未於期限內請求實體審查的理由。如獲採納,則申請人可於該理由消滅/結束日起兩個月內,且不超過原先請求實審期限屆滿日一年內,重新提出請求實審申請。
經上述補救程序而核准之發明專利,如有第三方在該專利失效與重新請求實審情事公告於日本專利公報之間,實施相同發明專利(製造、販售等),可享有該專利的非專屬授權,而不構成專利侵權。
3.其他程序逾期補救措施
下列程序如遭逢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申請人/專利權人可自該因素消滅後一定期限*1內補呈所需文件或費用,惟不得超過期限屆滿日六個月:
a.發明專利申請前已向大眾公開者,於申請日後30日內需補呈文件說明公開事實,以主張不喪失新穎性
b.提交分割申請
c.變更專利申請種類
d.繳納專利第1-3年年費
*1: 申請人/專利權人為日本籍者,期限為不可抗力因素消滅後14天內;申請人/專利權人非日本籍者,期限為不可抗力因素消滅後2個月內。
資料來源:日本特許廳、Saegusa & Partners
專利部 高永亨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