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關「對某商品說明書,及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作單純之描述,因其表達方法實屬有限,而不具有原創性,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民事判決一則
2008/09/01 台灣裁判字號:93年智字第40號
案由摘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78、87條;著作權法第 1、3、9、13、84、89條
要旨:
作品內之構想、闡發、處理、安排及其順序,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之目標或功能乃是著作之觀念(或構想),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是對某商品之說明書內,對該商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作單純之描述,或因同種類商品在使用或其用途上之共通特徵使然,而必須為同一或類似之描述,則因其表達方法實屬有限,而不具有原創性,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據此,本件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僅係對於其產品有該等功能之敘述,及描述書套可能為其他用途使用,並符合現代環保觀念,已如前述,是屬於對該商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作單純之描述,且僅為歸納整理產品之功能及可能之用途,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並無其獨自之思想感情,應認不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是系爭環保書衣多功能介紹,難認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亦未達足以表達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不得認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堪以認定。
取材自 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