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2008/08/15 台灣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智國企字第09711002430號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局 長 王美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辦理民間團體補(捐)助業務之預算執行,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規範補(捐)助對象為依我國法律成立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人民團體,且申請補(捐)助之業務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協助政府宣導智慧財產權或提升智慧財產專業人才素質。
(二)事先報經本局審核通過。
三、本局補(捐)助標準得視每年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定預算數,依當年度申請補(捐)助之件數,予以適當調整。
四、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將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送達本局,以利本局進行審查作業;其經費預算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與金額。
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策略及方法
(三)預期成效
(四)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
(五)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五、本局審查申請補(捐)助者之工作計畫書,以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行之;審查小組成員之組成及審查標準如下:
(一)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承辦單位及相關業務單位指派人員參加,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二)審查標準:工作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補(捐)助條件,且其規劃內容或活動成果之預期效益具實效性。
(三)每一申請案之補(捐)助額度,以不超過全案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得依活動性質,經審查小組審查會議決議提高補(捐)助之數額;如為全額補(捐)助之案件,須經全體小組成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陳請局長核定。
六、本局核准補(捐)助者,經費撥款之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補(捐)助款:受補(捐)助單位於接獲本局核准函後,應檢具收據或發票至本局辦理撥款手續。
(二)第二期補(捐)助款: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妥工作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送請本局審核通過後,撥給之;其收支決算表應列明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相關收入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之金額。
七、受補(捐)助單位辦理受補(捐)助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按本局依實際需要所核定補(捐)助內容及金額執行之;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二)補(捐)助單位原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填報上一季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情形之季報表;其他特殊補(捐)助案件有特別規定者,並應依該規定辦理。
(三)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有賸餘者,應按本局補(捐)助比例繳回之;受補(捐)助案件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亦同。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本局承辦單位對受補(捐)助案件之受補(捐)助對象、補(捐)助事項、補(捐)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將補(捐)助相關資料通知審計機關並公開於本局網站。
九、本局對受補(捐)助單位補(捐)助款之運用、計畫成果之效益得予督導及考核;必要時,並得派員抽查之;經考核結果,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受補(捐)助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款外,本局並得視情節對該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有關考核方式應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