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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修正

2019/08/26 台灣

於2019年04月0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而經行政院於7月31日核定自108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依據現行專利法第34條第2項「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以及第107條第2項「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為之」之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應於(1)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以及(2)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智慧局提出分割申請案,而新型專利的申請人則應於(1)原申請案處分前,向智慧局提出分割申請案。
為了使專利申請人能多利用分割申請,本次修法放寬申請專利分割的期限,使得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能在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分割申請,而新型專利的申請人則能在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分割申請。

2、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為避免舉發程序,因舉發人不斷補提理由及證據,或因專利權人不斷提出更正案而拉長舉發案的時程,本次修法條文第73條第3項「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說明舉發人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的期限從1個月延長至3個月,若舉發人超過3個月才提出補充理由或證據,專利局將不予審酌。
並且,本次修法法條第74條第3項「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也限制專利權人在舉發案審理期間僅能在(1)專利局通知答辯、(2)針對舉發人補提證據或理由來補充理由、(3)專利局通知專利權人不准更正的申復期間內,才能申請更正。

3、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我國新型專利採用形式審查制度,所以新型專利符合形式要件就能准予核准,但是,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而為了避免新型專利的權利範圍透過更正程序而變動以影響第三人權益,因此,新型專利案的更正由式審查改採實體審查。
並且,修法條文第118條第1項第1~2款「新型專利權人除有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僅得於下列期間申請更正: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二、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說明新型專利僅能在(1)有舉發案件審理中、(2)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3)訴訟案件繫屬中等有實質爭議,才可申請更正。

4、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由於目前多數國家的設計專利期限為15年(日本及韓國為20年、美國為15年、歐盟為25年),則將本國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由12年延長至15年。

5、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考量現存的專利檔案多數已年代久遠,並為了澈底解決專利專責機關檔案保存空間不足及保存成本過高的問題,本次修法法條第143條第1項「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應永久保存。」與第2項「前項以外之專利檔案應依下列規定定期保存:一、發明專利案除經審定准予專利者保存三十年外,應保存二十年。二、新型專利案除經處分准予專利者保存十五年外,應保存十年。三、設計專利案除經審定准予專利者保存二十年外,應保存十五年。」則說明具保存價值者永久保存,其他的改為30年以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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