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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修正部分條文,自2019年11月1日生效實施

2019/11/01 台灣

專利法部分修正有關發明專利申請分割、新型專利申請更正、設計專利有效期限等規定,以期加速專利審查效率,維護企業權益,促進產業發展。

此次修正條文共17條,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 發明專利申請案和新型專利申請案自收到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
  2. 新型專利申請更正案由形式審查改為實體審查,且適用時點限制為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案件審理中,及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2個時點。
  3. 設計專利有效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
  4. 專利救濟的舉發程序修正為,舉發人應於申請舉發的3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查。
  5. 縮短專利檔案保存年限,依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等種類限縮為10到30年。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部 林亭廷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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