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業行為之認定
2004/06/16 國際美國上訴法院第四廳近期判決一外商公司的商標在美國境內廣告其境外所提供之服務之行為構成商業使用(use in commerce),此商標所有權受Lanham Act保護。(Int’ I Bancorp, LLC v. Societe des Bains, 329 F.3d 359-4th Cir. 2003)
總共有43個網域名稱包含了標誌「CASINO DE MONTE CARLO」之一部分而與本案相關。商標所有權人,Societe des Bains de Mer et du Cercle des Etrangers a Monaco (SDB)自1863年起擁有並經營Monte Carlo賭場(Casino de Monte Carlo),其商標在摩洛哥已取得註冊但未在美國註冊。上述43個網域名稱為一經營網路賭博企業集團登記所有,其網頁上顯示了Casino de Monte Carlo的外觀、內部設計和地理位置,暗喻此企業集團在Monte Carlo經營賭場,但事實並非如此。
SDB在UDRP程序獲勝訴;但網路賭博企業集團為避免失去其專用名稱在聯邦法院提出控訴並希望能重獲其專用名稱所有權,SDB反控此網路賭博企業集團商標侵權及擅自使用,聯邦法院判SDB勝訴;此企業集團繼續提出上訴辯稱:SDB的標誌「CASINO DE MONTE CARLO」不符合Lanham Act所載明的商業使用,在美國其所有權應不受保護。
上訴法院第四廳雖基於不同的理由,仍維持聯邦法院原判;聯邦法院認為根據SDB在紐約辦公室可預約之行為判定符合商業使用;上訴法院第四廳此預約SDB休閒設施而非賭場,但SDB在美國的廣告及美國公民可經由網路購買SDB提供的賭場服務的事實符合Lanham Act所載明的商業使用。上訴法院指出:Lanham Act適用於議會制定通過的商業行為,包括美國與外商之間的交易。
取材自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陳執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