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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認為著作權法「暫時性重製」定義模糊

2003/09/20 台灣

著作權法已經在七月九號正式公佈施行,內容經過大幅度翻修,其中認定(暫時性重製)也屬於「重製」、必須「合理使用」才能免除刑責,不過有網路業者和學者認為,相關規定還是太過模糊!

在新的著作權法中,把「暫時性重製」確認為「重製」範圍,網路使用者在瀏覽網頁時的暫存資料,還有必要的「暫時性重製」,都在合理的使用範圍之內,沒有觸法的疑慮,但在一場座談會上,許多業者和學者都表示,「暫時性重製」的定義還是太模糊,蕃薯藤副總經理蕭景燈說,在規範不明的情形下,執法者是否能讓人信服,容易引起質疑

輔仁大學法律系講師陳錦全進一步表示,新法同時增訂「公開傳輸權」,但如果有人在網路上抓了盜版著作之後公開讓人使用,或是在資料免費期間抓取後再加以公開,後來的使用者根本無法判斷網路上的資料是否合法或是需要收費,如此是否為合理使用,在認定上也會有問題,應該要有更明確的規範。

(摘錄中廣新聞200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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