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與金墩米混淆 長墩米商標撤銷
2003/10/01 台灣行政法院判決「墩」不是常見字,且皆使用於米類商品,消費者難辨別,「長墩」「金墩」米兩項商標如何分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兩者雖有一字之差,但相同的「墩」字並非常見,容易使消費者產生二者是系列商標的錯誤聯想,決定駁回長墩米的行政訴訟。
「長墩米」是由家和商行於民國82年註冊的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商標分類第27類的米、麵粉等商品,後金墩實業公司認為與其生產的「金墩米」構成近似而提起評定,經智慧財產局做出「長墩」商標無效的處分後,業者不服而提起上訴。
家和商行出具市調資料表示,高達七成的民眾可分辨「長墩」米、「金墩」長秈米兩種包裝米的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選購上的混淆。並舉金墩另一註冊商標「全墩」為例,認為金墩、全墩既可並存,長墩、金墩也應不屬近似。
家和商行也質疑,金墩為彰化縣花壇鄉的地名,為稻米主要產地,顯為表示其指定使用的米類商品主要產地地名,不是自創,應不得做為商標申請註冊。
金墩實業則反駁,家和商行曾為金墩米商品的經銷商,必已知悉該商標的著名性,以「長墩」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的包裝,用意顯在誤導其為金墩米的相關產品或系列品牌。同時批評對方的市調報告中,僅以單一問題做出兩商標不近似的判斷,認為有所偏頗而欠缺專業。
智財局表示,兩商標固有一字不同,但相同的墩字非為常見,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系列商標,又都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因此評決其註冊無效。業者提供的市調資料中,顯示亦有三成的消費者認為兩商標難以辨別,認定非屬近似商標,不無疑義。
至於金墩米與稻米產地同名、不得申請註冊部分,行政判決則指出,商標經評定無效之前,仍有拘束對方商標申請註冊的效力,決定駁回家和商行的行政訴訟。
【摘自 經濟日報200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