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商標法修正
2004/09/21 國際伊拉克聯合臨時局頒布修正“1957年商標敘述法21” (Trademark and Description Law 21 of 1957)之法令,自2004年4月26日起,正式更名為 “商標地標法” (Trademark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Law)。
具顯著性之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團體商標、證明商標及地標可作為商標使用。
相同商標同一申請案可指定多類。
商標專用權期間由原本的十五年降為十年,每次延展期間亦為十年。
著名商標即使未在伊拉克註冊,亦有所保護。
異議期間為自取得註冊日起為五年內。
商標需在三年內使用,以避免他人提出三年未使用之撤銷申請。
商標權人之權益在受到侵害時包括了
- 獲得因侵權所所遭受損失之補償。
- 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獲得之利益扣除商標權人之實際損失。
- 扣押及銷毀商標侵權物品以及材料。
取材自Zaid Tariq Uraibi Abood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李書欣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