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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業財產法之種類及保護

2004/09/21 國際

工業財產權保護以下新的項目:
 1.商業機密:商業機密之定義如下a.非一般常識. b.可用於商業活動而能產生利益c.所有人認為必須保密。商業機密可以移轉或繼承。
 2.產地的表示:其指的就是文字、標誌、符號、或圖形等用來表示商品的出產國/出產地。使用“產地的表示”的權利不得移轉。除非生產的活動或其它方面符合“產地的表示”的資格。
 3.商業名稱:商業名稱即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組織/個人所用的名稱,用來辨識不同的商業活動項目(business subject)。商用名稱若造成和已註冊商標或已用於相同商業活動的商用名稱的混淆,則該商用名稱將不被保護。商用名稱可以移轉和繼承,但移轉必須和整體的商業活動一併移轉。
商業機密、產地的表示及商業名稱只要符合以上情形則立即有受到保護,而不須申請註冊。
當有侵權的情形發生時,工業財產所有人必須說明
 a.其權利是如何發生以及其權利範圍
 b.寫明侵權者的名字和地址
 c.提出證據證明侵權的範圍和嚴重性。
相關主管單位將依工業財產權的法規來辦理侵權事項。

抵制不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
不公平競爭包括:誤導他人對其商業活動項目/商品等的認知,以搭便車之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組織或個人受到該種損失或可能之損失,皆可請求相關政府單位協助遏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並要求賠償。被損害的一方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侵權的事實或有被侵權的危險。這項規定將適用於在越南本土從事商業活動的越南本國廠商及國外廠商。並適用與越南簽定之國際合約所保護的國外廠商。若國際合約與這項工業財產法規相抵觸,則應以國際合約為準。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海關法的相關規定:
自2002年1月1日,海關法規開始實施,其包括了8個章節與82個條款,其中第3章第5節第57、58、59條款,乃關於 “因保護智慧財產權,可要求海關暫緩貨品的進出口”
第57條:暫緩海關作業完成的要素。
第58條:請求暫緩海關作業完成的條件。
第59條:暫緩海關作業完成的特別規定。
政府將依法詳加規範針對進出口請求暫緩海關作業完成的事項。

新植物品種的保護:
若新植物品種要受到保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國家保育的植物品種。
 2.具有商業新穎性,也就是它從未被販賣過。
 3.其名稱必須符合相關品種的規定。
 4.有別於其他相同品種的植物。
 5.所有種植出的植物必須具有一致性。
 6.具有穩定性,也就是每一代的植物都保持其穩定性。
 7.通過DUS測試 (D即新穎性,U即一致性,S即穩定性)。

和半導體積體電路分佈圖設計的保護:
“半導體積體電路分布圖的設計”指的就是電路元件的立體配置和半導體積體電路的相互連結。 半導體積體電路分布圖的設計的註冊登記是由工業財產局發給的。其有效期為自註冊日起10年或自設計發明日起15年。任何組織和個人皆可申請註冊(包括外商/外國人),若為外國廠商必須透過當地代理人來辦理。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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