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比盧-商標異議制度
2004/09/21 國際自2004年1月1日起,修正後的荷比盧商標法也包含了異議制度。
儘管荷比盧商標法早在1996年即遵照First Trademark Harmonization Directive 89/104/EEC的指令將之調整與其他歐盟會員國法令一致,但是卻一直無異議制度之定讞,因此,今商標異議制度的建立可說是與其他歐盟會員國法令調和趨勢下的必然結果。
在新法規定下,荷比盧及歐盟註冊商標或巴黎公約第6bis條中所認定的馳名商標之專用權人都可對申請中商標提出異議,同時,若已取得前述專用權人同意的被授權人也有提出異議之權利。
自商標公告日起2個月內可提出異議,異議提出後雙方有2個月的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可著手協商事宜,若雙方都同意,冷靜期亦可延長。
待冷靜期結束,異議人及被異議人雙方得提出書面理由書及證據,也得就對方理由書內容答辯提出書面說明,而依據被異議人最初提出商標申請時所採用的語言為準,此異議程序可以以官方語言-法文或德文來進行。然而,如果取得被異議人之同意,雙方所交換的理由書也可以是英文或是其他語言的,只是程序中的官方文件仍須是法文或德文。
異議人或被異議人任一方若不為歐盟會員國或歐洲經濟區(EEA)的一員也在前述地區無辦事處的話則須指定一商標代理人為其代表。
異議制度自2004年1月開始將逐步實施,然而目前可供異議的只限於包含有國際分類02、20及27類的申請案,如果該申請案尚包含其他類別,屆時異議案也只就此3類部分進行審議,惟有等到之後的5年內,其它類別的異議案方可被受理。
除了異議制度的建立外,另一項重要的新制也將自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標商標申請人於申請時可以急件為由向荷比盧商標局要求快速審查其申請案以期迅速取得商標專用權,然而,若日後該商標被異議且異議成功的話,仍會遭到撤銷處分。
取材自荷蘭CMS Derks Star Busmann之Greyke Bus所著之“Trademark Opposition Procedure Introduced in Benel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