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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新商標法自2004年4月12日開始實施

2004/09/21 國際

重大變更如下:

  1. 商標得以圖形所組成。
  2. “商標”可包括人名、圖形、顏色、聲音、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3. 訂定「反不正當競爭」及「不實及比較性廣告」之條款。
  4. 服務標章亦可申請註冊。 此外,在巴黎公約會員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六個月內,申請人得向巴基斯坦提出商標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5. 廢除聯合商標。
  6. 團體商標現可申請註冊。
  7. 可以以網域名稱作為商標註冊。
  8. 商標專用權由原本的7年延長為10年,每次延展之年限則由原本之15年減為10年。
  9. 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 複製或仿造他人著名商標,即使商品不同,亦不得註冊。
  10. 在異議程序中,原本的法定期間二個月僅可再延兩個月,取代原本的每次可延期一個月,共可延期六次。
  11. 擴大對於侵權之保護。
  12. 即使商品不同,無正當理由便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於巴基斯坦已有一定知名度之商標或著名商標,則已構成不正當獲利及減損他人商標識別性及侵害商標聲譽。
  13. 以他人註冊商標名稱或部分作為商號之使用,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
  14. 未向官方正式登記授權,而有商標專用權人書面同意其使用商標之被授權人,可使用該註冊商標。


取材自Vellani & Vellani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國外部 黃文穎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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