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部分改正
2014/06/13 國際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14年5月正式發佈了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部分改正之消息,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法律改正之旨趣
沿襲「日本再興戰略」及「智慧財產政策之基本方針」(皆為2013年6月內閣決議),日本今後10年將以世界最優秀之「智慧財產立國」為目標。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必須研議必要措施來儘速完善制度上與人員上之基礎,以有助於進一步創造、保護並活用智慧財產。
二、法律改正之要點
(1)特許法之改正
①救濟措施之擴增【第108條第4項等】
仿效國際法制度而擴增救濟規定,研議例如當制度使用者發生不可預期之事由(災害等)時可延長繳納規費之手續期間等規定。(實用新案法、意匠法、商標法及國際申請法(※)皆設置相同規定)
※國際申請法係「基於專利合作條約(PCT)之國際申請案等相關法律」之簡稱
②異議制度之創設【第5章】
除了原有之舉發制度(無請求期間之制限)外,新設立異議制度,以確保專利權之早期穩定性。該制度中,異議之請求期間係限制於專利獲准後之6個月内。而隨著異議制度之設立,也一併將舉發之請求人限定於利害關係人,而異議之請求人則可為任何人。
(2)意匠法之改正
①一次於複數國申請意匠之規定【第6章之2】
為了可用較低花費在他國獲得意匠權,根據「日內瓦改正協定」(目前正檢討加入的「有關意匠國際登錄之海牙協定之日內瓦改正協定」),設立一次於複數國家申請意匠之規定。
(3)商標法之改正
①保護對象之擴增【第2條第1項】
將已廣泛在他國成為保護對象之色彩或聲音商標,追加至日本商標法之保護對象,並設立申請手續等必要之規定。
②登錄主體之擴增【第7條之2第1項】
將推動地區品牌普及化之商工會、商工會議及特定非營利機構(NPO),追加至地域團體商標制度(※)之登録主體。
※地域團體商標制度是指放寬商標之登錄要件,使得由「地區名+商品名」等所構成的商標登錄變得較為容易之制度。(在現行法上登錄主體限定於事業協同組合等。)
(4)代理人法之改正
①代理人使命之明確化【第1條】
針對作為「智慧財產權專家」之代理人,將其使命明確定位為應有助於日本經濟及產業發展。
②代理人業務之擴充【第4條第3項第3款】
發明在申請前之構思階段之諮詢業務、以及基於「日內瓦改正協定」及意匠法對他國提出申請之代理業務等。
(5)其它
①簡化規費之繳納手續【第18條】
針對根據PCT提出國際申請案時的他國專利局之規費,制定可連同對日本特許廳之規費一次繳納之規定。
三、施行日期
除以下事項外,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政令所定之日施行。
・地域團體商標之登錄主體擴增: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政令所定之日。
・為實施「日內瓦改正協定」之規定:「日內瓦改正協定」在日本生効之日。
以上消息取材自日本特許廳網站
日本事務部 經理 陳威志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