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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專利法修正

2004/09/16 國際

印度專利法修正自2003年5月20日實施,其主要要點如下﹕

  1. 發明的定義更為廣泛: 發明意指涉及新穎性和可供產業上利用的
    新產品或方法
  2. 在製造過程中的測試方法或過程皆可申請專利。
  3. 十八個月公開制度,每件專利案件 ( 依據專利法規定涉及國防機密之專利案件除外 ) 自申請日( 優先權日 ) 起十八個月後將會被公開。
  4. 引用請求實體審查制度。依據2003年5月20日生效的新法,由國際申請日( 如PCT申請案 )之申請日起算48個月內,或非國際申請案之印度申請日起算48個月內必須請求實體審查,否則視同撤回申請案。所有於2003年5 月 19日或之前尚未發出第一次審查報告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必須提出請求審查之要求及支付相關費用,該案件才會進行審查。而申請日在2003 年 5 月 20 日之前的專利案件,需在5 月 20 日 後的十二個月內或申請日後的四十八個月內提出請求審查申請,視何者為後加以決定。
  5.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6. 對於異議及撤銷之規定較為寬鬆。
  7. 允許巴黎公約之優先權的相關條款擴及至國家團體( 聯盟 ) 或政府內部組織;因此,申請案在 EPO,AIRPO , OAPI 和 EAPO 等提出申請,同樣可享有十二個月的優先權。


取材自PMG Associates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王政忠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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