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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新設計法

2004/08/04 國際

德國新設計法於西元2004年6月1日起生效。此法將實施 EU Directive 98/71/EC,其主要目標是在歐盟建立一致的設計之保護。關於此新法的幾項重點為:

1. 延長期限至25年 (原為20年)
l 不包括1988年7月1日前申請之設計
l 自註冊日(非原先之申請日)始取得保護

2. 與歐盟新式樣相反的是維修組件仍有可能獲得保護

3. 較低保護門檻,因此較易取得保護
l 雖不求整體新穎,但設計之整體印象須與現存之設計有所不同
l 將由歐盟專家(非德國專家)來評估設計
l 不列入保護之設計包括:
- 含技術功能之設計
- 正常使用時不明顯之設計
- 複製時必須有精確的形狀和尺寸之設計 (使該設計能夠與其他商品接合 / 合併)
除非:- 該設計是用於多重裝配或可相互替換部份
- 該設計須有特定的形狀以至於形成複合商品之外觀 (此商品之整體印象非預定)

4. 延長公開後仍可申請之寬限期至12個月 (原為6個月)
l 不包括於申請期 / 優先權期前12個月以上公開之設計

5. 一申請案可包括多達50種設計
l 需歸屬於同類

6. 設計之公告將延遲至30個月 (從申請日算起)
l 在這期間,僅有設計被他人仿冒時才可主張權利

取材自Hoffmann Eitlf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黃文穎 編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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