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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新訊:台灣全新專利法102年1月1日上路

2013/01/08 台灣

此次專利法修正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

此次修正歸類為六大面向:

一、申請程序面:包括增訂專利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可主張優惠期;免除申請權證明文件;專利以外文本提出時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英、法、德、日、韓、葡、俄、西班牙文為限;生物材料寄存與存活證明合一;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得申請回復權利等

二、實體審查面:刪除專利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增訂最後通知制度;增訂誤譯訂正制度;放寬專利權延長要件;增訂一案兩請處理規定;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式審查等。

三、擴大保護面: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將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衍生設計納入專利保護範圍,以回應國內產業界在創新設計之需求,強化對於設計成果之保護。

四、侵權救濟面: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增訂得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均屬專利權效力不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

五、強制授權面:當事人間無法協議授權由強制授權之事由,改為先置程序,並明定須與公益之非營利使用、再發明等事由連結,以作為強制授權之依據;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專利專責機關將依緊急命令或需用機關之通知而強制授權所需用之專利權;補償金一階段核定;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我國有能力製造相關藥品之學名藥廠商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六、專利舉發面:廢除依職權撤銷;增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逐項審查、逐項審定、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有關修正法規及審查資料均可至智慧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閱。

取材自 TIPO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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