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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註冊圖樣與實際使用不同問題諮詢答覆

2003/02/11 台灣

諮詢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室 答覆人:本所法務組組長 張淑鑫

【問題一】
申請商標之文字,若以正楷申請,以後包裝袋上可否設計成其他字體?
本所答覆:可以,但若字體過於潦草,與當初申請商標字體差異甚大時,屬於商標使用不恰當,例如用草書或是藝術字體來使用就是不恰當,若以隸書或其他一般常用之普通字體使用則否‧(外文情況相似)。

另,若商標字體屬於草寫體或過於藝術化者,為符商標使用規定暨商標權的擴充保護,標準體及設計體分別申請註冊,顯有其必要性。例如,PIERRE CARDIN商標(皮爾卡登),使用時多為無法確實判讀的字母組合體,若僅以草寫體申請註冊,他人爾後以標準體申請註冊,仍可能獲准註冊。

【問題二】
申請商標文字的顏色,若以黑色申請,以後包裝袋上可否設計成其他顏色?
本所答覆:可以,但應該限於使用單一色彩,若是以混合色彩使用,使商標之使用與當初申請註冊之圖形差異甚大,則屬不正當使用。因此,若有色彩組合上的商標呈現樣式,仍應另行申請註冊,始符法制。

【問題三】
評定屬沒有期限的限制,那公司應如何自保?
本所答覆:按「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自註冊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著有明文。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商標的評定仍兩年期限的限制。一般實務上,企業常遇到的情況大多是1.與他人註冊前案構成相同或近似(復因主管機關審查疏失而誤准);2.與他人在關聯性商品的註冊前案構成相同或近似;3.抄襲他人使用在先並臻著名的商標;4.代理他人商品,將原廠商標據以提出註冊申請者。前述及之第3、4項屬惡意抄襲,即便招致他人提出撤銷致專用權撤銷,自屬合理,殊不足惜;

至第1、2項情形,當屬代理事務所之職責,在申請前確實做好申請前檢索,此情況即可避免。企業應有較完善的商標觀念,商標除了可以表彰公司信譽、知名度之外,一個響鐺鐺又特別之商標名稱或圖案,往往給予人深刻的印象,因此在設計商標時,應著重於商標的顯著性,並經過專業的商標代理人層層過濾之後,申請註冊的商標即可跟隨企業永續使用,還有更重要的一點,為防範企業機密洩漏,設計好的商標,應及早申請,不要被不肖廠商,搶先註冊,再後悔就來不及了。一個好的商標,就是企業成功的一半,與君共勉之‧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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