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聲音商標
2004/06/16 國際香港新商標法已於2003年4月4日生效,將商標定義為“任何可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所區別的標誌”,但“標誌”一字並沒定義。
舊法規定商標必須有視覺上的感觀,但現在商標包含了色彩、味道、聲音或前項的混合,皆可接受為商標的申請。2003年7月11日,香港智慧財產公報公告了核准第3類及第5類的聲音商標;該商標與一般商標無異,僅加上聲音的備註,“商標包含語音 HI SA MI TSU 加上音符D大調,如音符e、a、e 以及連續二個f昇半音符;”2003年7月25日,第二個聲音商標公告於香港智慧財產公報,此商標以五線譜及音符表示並指定於第35、38及42類,並與一般商標無異僅加上備註:“此商標為以人類的聲音發出’Yahoo’一字”。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李香晶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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