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彩色商標制度規範
2017/09/27 國際關於商標顏色定義,多數國家目前規定為申請墨色保護範圍包含彩色(但需為整體變換,不得就部分變換),彩色商標使用資料可作為墨色商標之使用證據,
惟依「歐盟」現行規範,對於顏色商標重新定義,墨色商標保護範圍不包含彩色,且彩色商標使用資料不視為墨色商標之使用證據,且現於「歐盟」即便商標整體變換為同一顏色,亦非墨色商標保護範圍。
若使用者有商標是涉及顏色的,須請特別留意本制度之變動,據此,若擬實際使用商標為文字「ABC」,文字「BC」以顏色凸顯,原即非墨色商標保護範圍;
意即下列樣態商標不具同一性(商標不具同一性有影響商標權存續之以及請求損害賠償之疑慮)
註冊商標為,
使用商標為,商標不具備同一性
註冊商標為,使用商標為
,商標不具備同一性
※歐盟商標審查基準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trade-mark-guidelines
a.Part B: Examination - Section 2: Formalities (於第15-2-1節說明)
b.Part C: Opposition - Section 2: Double identity and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 Chapter 4: Comparison of signs (於第2-6節說明)
c.Part C: Opposition - Section 6: Proof of use (於第2-7-3-3節說明)
1.彩色商標是否能以在先註冊之黑白/灰階商標主張優先權?
不行。除非顏色的差異「不明顯」且難以察覺,否則黑白/灰階商標與彩色商標不被認為具「同一性」。
2.在判斷兩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時,黑白/灰階商標是否會被視為與彩色商標相同或近似?
不會。除非顏色的差異「不明顯」且難以察覺,否則黑白/灰階商標與彩色商標不被認為具「同一性」。
3.黑白/灰階商標案件提交彩色版本之使用證據,是否合乎實際使用之規定?
僅有顏色的變化不被視為改變識別性之部分,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則證據足以被認定為合乎規定:
a.文字/圖形為此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
b.陰影對比度符合註冊之商標圖樣。
c.顏色或顏色的組合非為其商標之特色。
d.顏色不是其整體識別性的主要元素。
a
●歐盟官方對「不明顯」的定義:一個具備常理判斷力的消費者,只有在兩商標並排比較時才會注意到差異點。
例如:
專案部經理 彭柏彰 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