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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畫作不侵犯商標權 Tiger Woods

2004/06/16 國際

2003年6月20日,美國上訴法院第六廳判定ETW Corp. v. Jireh Publishing, Inc., 2003 WL 21414521一案:一般而言,個人的畫像或肖像不可作為商標使用。法院駁回依據Lanham Act 第43(a)條例提出之請求:未得公眾人物同意擅自使用其畫像或肖像於藝術作品中會創造出受其公眾人物推薦之假象。

上述案件起因於畫家,Rick Rush的畫作The Masters of Augusta,此畫是為了紀念Tiger Woods 1997年Masters這場比賽的勝利。此畫有三個Tiger Woods 的影像以Augusta National俱樂部為背景共存,俱樂部的上方另有五位著名資深高爾夫球好手向下注視著Tiger Woods;被告,Jireh限量出版印製此畫作;Tiger Woods的姓名未顯現在畫作上,但出現在一旁的畫作解說敘述。

Tiger Woods的授權代理人,ETW,依據Lanham Act對Jireh提出下列控訴:其畫作侵權已註冊商標「Tiger Woods」並使用未註冊的商標「Tiger Woods的肖像」,不僅侵犯Tiger Woods的宣傳權益還營造出受Tiger Woods推薦之假象。地方法院駁回所有控訴即裁決被告無罪。上訴法院第六廳維持地方法院的原判: 因Tiger Woods的姓名是用於敘述畫作主題,出於善意使用,故Jireh未侵權已註冊商標「Tiger Woods」。上訴法院第六廳又駁回ETW所提出「Tiger Woods的肖像」為未註冊商標之主張,並說明接受此主張將強迫法院接受Tiger Woods本人為「可走動、說話的商標」。最後,上訴法院第六廳細察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條例中的表達自由及宣傳權益之間的交集處,法院認為因本案畫作的創作架構及轉達要素在於描述Masters大賽的全景,描述一具歷史性的運動項目;其中包含Tiger Woods;而非完全單獨描述Tiger Woods個人,故本案應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條例而非依據Lanham Act審理。

取材自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陳執中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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