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在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將先行通知專利權人俾利專利權人就其內容有表示意見機會
2006/12/01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自96年1月1日起,於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調查比對後,對於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技術報告,提供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之機制。
新型專利於93年專利法修正改採形式審查,亦即不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前案檢索及實體要件之判斷,新型專利權的有效性尚未經確認,任何人如欲確認新型專利權之實體要件,得依專利法第103條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依據。惟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論其比對結果為何,僅係提供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評估報告,並非對該新型專利權之有效與否做出處分。然而,一旦技術報告評估不具新型專利權之新穎性或進步性時,對該新型專利權後續之權利行使有重大影響。茲為使專利權人在前述技術報告發出之前,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特規劃「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機制,以力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妥適,並提昇為民服務。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重點包括:
一、審查人員於判斷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創作,有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即比對結果代碼1及(或)2、3時,在不影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之權益下,於完成比對後寄發前,先通知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處理期間約30天)。新型專利權人之回覆或資料,審查人員會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正式寄發前,判斷是否會變更先前所為某一請求項之比對結果,若是,則再次加以調查與比對。
二、通知函除列示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請求項項次,並於所引用文獻標示對應之段落、內容或圖式;引用文獻會連同通知函寄送。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時效迅速前提,不論新型專利權人回覆與否,智慧局將於30日後依法寄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本項作業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智慧財產局未來將對本措施實施之成效追蹤檢討,期能力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完善。
【取材自 2006/12/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