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4款及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適用原則(摘要)
2006/12/04 台灣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4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江蘇今世緣酒業有限公司對王台珍異議案中,異議人及被異議人雙方對於系爭「今世緣」商標係由異議人先使用之事實均無爭執,復無任何具異議人有明確同意被異議人可以以自己名義為系爭商標註冊登記申請人之授權或委任之證據資料可供參佐,自難據以認定被異議人有權以自己之名義為系爭商標申請人及專用權人。(經濟部經訴字第09206220360號訴願決定書)
【取材自 2006/12/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