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標註冊費繳費單繳交註冊費者,如有變更事項,仍需另案填具註冊前或註冊變更申請書辦理。
2006/12/04 台灣近日有些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繳交註冊費時,在填具該商標註冊費繳費單上,併案表示辦理申請人地址、代理人、代理人地址、或其他相關變動事項,惟「繳交註冊費」與「註冊事項變更」係屬不同性質之案件,其作業所需檢附之文件及審核程序復不相同,且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或商標註冊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以確認申請人形式上意思表示無誤。故為免併案申請延長審核作業期間,致影響權益,仍請申請人及代理人分別填具申請書辦理。
【取材自 2006/12/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