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新智財法頒布
2004/06/16 國際自從加入WTO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即致力於修正其舊有的智慧財產權法規以期能與「智慧財產有關貿易協定」(TRIPS)中之內容契合。
因此,2002年頒布之第08/2002號聯邦法即是為了修改第37/1992號法中對商標法之規定,該法並自其公布於公報日起開始實施。
大致上來看,新商標法不但擴大及鞏固對商標專用權人,尤其是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同時也闡明及簡化了商標申請註冊之程序。
而對於在國際間享有盛名的馳名商標,新商標法亦規定除非有該商標原所有人之允許方可取得註冊,另,新商標法亦開始採用國際分類法,但申請人仍然須以單一類別提出申請。
當一商標申請通過審查並獲准註冊時須公告在商標公報及兩份阿拉伯語報紙為期30天的時間以供第三人對此商標提出異議,當然,公告支出須全由申請人承擔。
新商標法第16條亦明定商標局所頒發之註冊證中會詳細陳列該商標之註冊號、申請日、註冊日、專用權人之資料、商標圖樣、商品/服務及申請類別。而為保護巴黎公約會員國成員之智財權益,若於申請時主張國際優先權,其優先權日及其國家亦會列於註冊證中。
而根據37/1992舊版商標法第22條修正後之法條已明定第三人可依連續五年未使用為由撤銷某註冊商標,但若該商標專用權人礙於出口限制或其他政治因素而無法使用該商標,則此撤銷案不得成立,另,若該商標授權他人使用亦視為商標有使用。
至於商標法第38條則為對於使用不可註冊商標於產品/服務及誤導消費大眾相信其合法性之罰則,觸犯此罰則者將面臨一年有期徒刑及AED5,000~10,000元之罰鍰。而商標法第41條則明定馳名商標專用權人可免除提供其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而除了商標法外,截至目前為止,根據1992年專利法進行修改之第44號專利法正在審定中而新式樣法預計在不久的將來也將進行修正。根據修訂中的新專利法即規定任第三人得以於專利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以撤銷該專利申請案,同時專利局亦根據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所簽署之國際條約而接受國際專利案。
一旦取得專利權,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享有20年的專用期,而新型專利則為10年,而專利移轉之權利範圍可不限於一項並自註冊公告日起開始生效。
另,根據修正法第62條對於提供不實或不完整資料以取得發明或新型專利權者以及專利、新式樣有非法使用情事者之罰則亦已有所明定,觸法者可判3個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AED5,000~100,000元不等之罰鍰。
2002年新版之智財法自其公佈日起亦有效落實著作權法及相關權利並將1992年版之舊法廢止。新法不但使著作權及鄰接權領域擴充,諸如書籍、論文、電腦程式、音樂創作等,亦涵蓋有關著作權之保護,如創作人及其繼承人之權利即有詳細規定,也提及版權所有人及其繼承人在著作財產及著述權利之維護。
同時,新法亦對著作人、共同著作人、集合著作著作人、美術著作著作人、表演者、音樂創作者及廣播機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有明確規定,一般而言,其保護年限可分為兩階段,一為著作人生前階段,一為著作人死後20~350年不等之保護年限。
最後,新法亦對侵犯他人著作權者訂定刑期及罰鍰,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抑制拷貝電腦程式及電腦應用設備之偽品,阿聯法院被賦予可制定各項打擊偽造刑責之權力。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王思涵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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